一、離婚需要處理那些問題?

1. 解除婚姻關系

2. 解決子女撫養問題

3. 分割共同財產

二、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1.協議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第一款,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2.訴訟離婚。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三、協議離婚的程序

1.簽訂離婚協議夫妻雙方共同持結婚證、有效身份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

2.登記符合條件的,經過三十天冷靜期后頒發離婚證。

四、訴訟離婚的程序

(一)選擇管轄法院

被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夫妻雙方同在住所地生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共同居住的縣或區的基層人民法院就是管轄法院。

2、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離婚訴訟中雙方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夫妻雙方均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后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原告所在地管轄情況

1、被告一方被注銷城鎮戶口的,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若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4、對下落不明或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5、對被監禁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6、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離婚訴訟的。

(二)準備起訴材料(起訴狀、證據等)

(三)法院收到材料后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排期開庭

(四)開庭后法院擇期判決

判決離婚條件

①感情已破裂,調解無效: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②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起訴離婚;

③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五)特別規定

1、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如果夫妻雙方或者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就不適用該規定。

2、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