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分割是離婚前分還是離婚后分(離婚后進行財產分割)
離婚后應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民法典》對夫妻共同財產部分進行了擴大,將其他勞務報酬和投資也增加到夫妻共同財產中。
分割原則
《民法典》
第1087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尊重意思自治原則。如雙方經協商對財產的分割達成一致的,無論是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都可以按雙方協商結果分割財產。但雙方的意愿必須真實合法,如果是通過離婚的手段企圖達到轉移財產惡意逃避債務的目的,損害債權人的權益,則存在債權人追責問題。
男女平等原則。離婚時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照顧子女、女方的原則。實踐中,爭奪唯一住房時,有些法院更傾向于將房屋判給女方,由女方對男方進行補償。
保護無過錯方原則。《民法典》第109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補償原則。《民法典》第1088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侵害共同財產的懲罰原則。《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02
離婚之后不予分割,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民法典》
第1063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繼承和接受贈予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但若贈予人明確說明贈與對象僅為一人或被繼承人明確繼承對象僅為一人,那么不管是繼承還是接受贈予的財產,都屬于一方的個人財產。
03
婚內夫妻財產分割
《民法典》
第1066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分割情形
一、六大行為
①隱藏,指故意將夫妻共同財產隱匿,不讓對方知悉。
②轉移,指將夫妻共同財產轉移至第三人名下。
③變賣,指在對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財產,且出售所得款項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只是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將處分所得款項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則不屬于該情形。
④毀損,指故意毀壞、損害夫妻共同財產。
⑤揮霍,指將夫妻共同財產用于不必要的高消費,如賭博。
⑥偽造夫妻共同債務,指虛構夫妻共同債務,通過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虛構的債務的手段,達到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目的,往往是由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完成。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依司法實踐中,應根據《民法典》具體條款認定法定扶養義務人的范圍。
夫妻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醫療費用的,患病一方可否請求財產分割?
依據《民法典》第1059條規定,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其中扶養義務既包括生活上的扶助,更包括一方患病時的扶持。因此在一方患病時,另一方應當以支付醫療費用等方式保障患病方受到醫治。其不履行該義務的,患病方有權要求其支付醫療費、履行法定扶養義務,不需要通過婚內財產分割的方式來實現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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