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離婚時財產分割比例(過錯方離婚時財產分割傾斜多少)
過錯方提出離婚的話,分割離婚財產的時候會少分些,如果是平分的共同財產,則需要額外給對方一筆賠償。重婚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的,都屬于法定過錯,如果協商不成起訴到法院,法院處理的時候也會照顧無過錯方。
一、過錯方提出離婚財產怎樣分割?
一般而言,婚姻的過錯方是指對夫妻感情破裂應負有責任的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理念及傳統風土人情,我們通常認為婚姻過錯方就是有外遇、或有家庭暴力、或具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等,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之義務,對導致夫妻離婚具有直接過錯的一方。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要對另一方進行賠償,而在分割財產的時候也要求也照顧無過錯方。如果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一方過錯而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并不存在過錯方應少分或不分的規定,但無過錯方可以向過錯方要求損害賠償,當然了,一方自愿放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法律也并不禁止和干涉。
法院會根據離婚訴訟案件的審理原則首先對雙方進行調解,如果無過錯方對過錯方的過錯給予諒解,過錯方也也愿意接受調解,則雙方存在調解的基礎,法院會調解處理。
如果雙方確實矛盾無法調和,或一方堅持要求離婚,則法院一般也會判決離婚。法院在判決離婚時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無過錯方一定的照顧。
二、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效力是怎么樣?
1、表明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當事人的合同權利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2、合同約定的內容開始實際履行。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內容也相應體現在兩方面: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得到法律的肯定;雙方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適用合同法有關履行的規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財產分割協議卻不具有強制執行力,這一點與訴訟離婚中形成的調解書不同,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的內容雖然也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結果,但這種協議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進行的,其內容的合法性經過司法審查,所以,調解書中的財產處理部分具有強制執行力。而財產分割協議則不同,法律并沒有賦予婚姻登記機關對財產分割協議內容的合法性的審查職權,婚姻登記機關只在形式上進行審查。由于未經過司法審查,因財產分割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與其他合同一樣,必須先經過合法性審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確認,待形成裁判文書后,可申請執行。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離婚,如果有過錯方,屬于新婚姻法中的法定過錯,分割財產的時候應當傾向無過錯方,作為過錯方少分些。當然,如果對共同財產平分,無過錯方可以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至于賠償數額根據過錯的程度而定。
起訴離婚時對財產分配有異議的話必須要在法定上訴時間之內依法提出上訴,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法定上訴時間是拿到判決書以后的15天之內。上訴的時候要表明是對一審做出的財產分配判決有異議,而且,上訴時沒有任何證據也是不行的。
三、起訴離婚對財產分配有異議應如何處理?
起訴離婚對財產分配有異議應依法上訴,《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四、上訴的條件有哪些?
1、上訴人的范圍:
(1)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
(2)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3)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2、上訴權主體只要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并在法定期限內依法提出上訴,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并引起第二審程序。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才能提出抗訴。具體表現為:
(1)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2)有確實、充分證據證明有罪而判無罪,或者無罪判有罪的;
(3)重罪輕判、輕罪重判,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的;
(4)認為罪名不正確,一罪判數罪、數罪判一罪,影響量刑或者造成嚴重的社會影響的;
(5)免除刑事處罰或者適用緩刑錯誤的;
(6)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
法院是圍繞著證據判決的,法院的判決書并不是為了迎合當事人的意愿,也就是說,真的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即使對財產分配有異議也只能按照民事判決書的判決依法執行。如果只是一審,但超過15天都沒有找到任何證據,也失去了上訴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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