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結婚前多少都有會些自己的財產,這就是所謂的婚前財產。但是,很多人在結婚后就會把婚前財產與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相混淆,這樣在婚姻出現問題時,就會造成自己的一些不必要的損失。尤其是在負債的情況下就會拿出自己的婚前財產來進行還債。那么,解讀什么是婚前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

網友咨詢:老公欠債,會執行老婆的婚前財產么?

律師您好!我老公在我不值錢的情況下向別人借了15萬元,現在我老公已經被人告上法庭,但是我老公人已經聯系不上了,不知道法庭會不會判夫妻間共同債務呢?現在唯一的財產只有一套夫妻共用房屋,會不會被拍賣,我想請問,婚前,我在老家(外地)有一套房子,會不會被拍賣還債呢??謝謝律師!

陜西澤界律師事務所楊寶律師解答:

不會。 因為老婆婚前財產屬于老婆個人財產,與老公的債務沒有關系。

楊寶律師解析:

《新婚姻法》關于婚前財產的規定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一方取得的婚前財產歸其所有,除非書面約定,不會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里對房產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說明,“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第二十一條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當事人就前款規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二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夫妻婚前財產包括哪些?

核心內容:夫妻婚前財產包括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婚前財產的孳息和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以下財產屬于婚前個人財產:

(1)夫妻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包括婚前個人的勞動所得,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等。還包括,婚前各自為結婚所購置的財產;

(2)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來的醫療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婚后夫妻共同生活時間較短的軍人的復員費和轉業費;

(3)離婚時,夫妻各自使用的衣物、生活用品和職業上的用物。當然,貴重物品除外;

(4)離婚時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后所得財產,和未獲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

(5)夫妻間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包括合法的書面約定和雙方均承認的符合事實的口頭約定為個人財產。

婚前財產的判定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在判定婚前財產時應注意什么呢?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楊寶律師補充:

怎么證明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公證的目的在于減少糾紛的發生,避免雙方當事人在婚后因財產問題發生糾紛,引發婚姻危機。在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時候需攜帶什么材料?

(一)、雙方當事人需準備下列材料

(1)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2)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

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

2、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

3、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3)個人的身份證明

如身份證,戶口簿,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二)、雙方當事人填寫公證申請表格

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夫妻財產公證雖然是婚前財產,但是也必須夫妻雙方親自去辦理,不能委托他人去辦,委托他人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公證處不予辦理。

(三)、公證員審核

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有沒有受到對方的欺騙或誤導。在詢問完,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夫妻雙方需要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當事人一旦在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面證據保存于公證卷宗內。這份筆錄和公證書不僅可以防止當事人間出現糾紛,而且,對于與當事人發生債權債務關系的第三人,也是一種保護。

(四)、雙方當事人簽名

雙方當事人在公證員的面前在婚前財產協議書上簽名。

以上程序完畢之后,當事人就可在規定的時間憑收費單據領取公證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