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是)
遺囑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理,并于創立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那么,遺囑有效條件有哪些?遺囑繼承什么情況下會失效?
遺囑有效條件有哪些?
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產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并于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遺囑的實質要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二)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三)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
(四)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五)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采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遺囑繼承什么情況下會失效?
1、有效的遺贈扶養協議會導致遺囑中對遺贈扶養協議中已處分財產的處分失效,但并不影響對遺贈扶養協議中未處分財產的處分效力。
2、不滿十六周歲的兒童、精神病患者、已滿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等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同時,立遺囑人立遺囑時無行為能力、后來有了行為能力,所立遺囑仍然無效;立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后來喪失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效力。
3、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固然無效,但實踐中較難證明,尤其是立遺囑人已經去世的情況下,他人若想通過訴訟認定遺囑無效,必須要有足夠的、符合法律形式要求的證據證明。
4、遺囑人生前對自己財產的處分導致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的,遺囑被視為撤銷或部分撤銷,不發生法律效力。
5、遺囑人對不屬于自己財產的處分也導致遺囑無效。實踐中經常發生夫妻雙方一方死亡,另一方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處分夫妻另一方的遺產,導致處分該遺產的遺囑或遺囑中的部分內容無效。
2023立遺囑人死亡怎么執行?
立遺囑人死亡的可以按照遺囑中條款進行執行遺產分割,根據《民法典》(2023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條 遺囑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偽造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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