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收養子女的新規過繼的要求(民法典收養子女的新規定)
趙十四3歲時在孤兒院被養父母收養,雙方關系一直非常融洽,但養父母的親生兒子卻不喜歡這個妹妹。養父母離世后,哥哥要求斷絕趙十四和養父母的收養關系,不讓她繼承遺產。趙十四的哥哥能這么做嗎?
律師表示,趙十四的哥哥無權解除趙十四和養父母的收養關系。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趙十四的養父母對趙十四的收養行為經過了民政部門的依法登記,趙十四和養父母之間就形成了擬制血親關系,是受到法律保護的父母子女關系。因此,對于養父母的遺產,趙十四和哥哥具有同等的繼承權。
若想解除趙十四和養父母的收養關系,只能由收養人和送養人達成解除協議,或被收養人成年后與養父母關系惡化,由被收養人與養父母直接協商解除收養關系。
收養孩子應滿足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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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人應具備哪些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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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條
無子女的收養人可以收養兩名子女;有子女的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未成年人或者兒童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應當夫妻共同收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條
無配偶者收養異性子女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是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八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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