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婚前房產的規定(新婚姻法婚前房產的規定有哪些)
房子,對于已婚夫妻來說是最重要不過的事情了。婚前房和婚后房更是夫妻雙方尤為關注的焦點事情。而對于這樣婚前購買的房產,要是日后夫妻離婚的話,該怎么進行分配呢?你知道嗎?
當婚姻遇到感情破裂,面對房產時,有些家庭就會因為房產劃分的問題,鬧得不可開交,正因為有很多類似的事情發生,這讓很多準備結婚或者是已經結婚的朋友產生了劃分婚前財產的想法。
而現在的婚姻法對于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的劃分也是非常明確的,并不完全是以房產證上的名字為準的。那么到底又怎么樣的規定呢?新婚姻法關于婚前房產的規定:
1、婚前誰全款購買的房產歸誰,婚后即使加名字也分不來產權,更別說離婚平分。
2、婚前誰首付的房產產權歸誰。婚后如一起還房貸,則婚后還款總金額,及增值部分為婚后共同財產。產權可分不來。
與此同時,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有關房產的法條第七條也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中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也許有些人看了法條后還是疑惑,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并取得房產證,離婚時房子算誰的呢?其實這種情況很清楚,房子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不參與財產分割。不管房產證上是不是有另一方的名字,離婚時都不分割。
那如果是婚前一方全款買房,婚后取得房產證,離婚時房子又算誰的呢?這種情況就屬于婚前財產,即使婚后取得房產證,也只歸屬一方。《婚姻法》規定,婚前已經出全款購房,雖然婚后才辦理房產證,該房產仍屬于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分割。
還有人說,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買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時房子怎么分?未登記方主張該房屋為共同財產時,一要證明自己在婚前為購買房屋履行了出資義務;二要證明自己婚前是基于雙方均認可所購房屋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資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應的證據,則房產就會認定為與一方財產,在分割時不予分割。當然,房產有規定,法條有規定,但是婚前協議也是算數的。下面我們一起看看。
1、婚前協議規定的婚前財產。很多朋友都會在結婚之前進行房產公證,財產經過公證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了,若夫妻雙方在婚前訂立了財產協議,這樣一來,婚后財產就按照該財產協議執行。也就是說,當一方使用財產協議中約定的個人財產買房時,房子就屬于個人財產。
2、由一方父母出資買房贈與。如果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產,產權登記寫在出資人自己子女名下的這種情況,由于購買房屋的錢款是父母支付的,這種情況只能視為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所以該房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被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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