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遺贈人是指什么意思?(受遺贈人是什么意思?)
導語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大量認定受遺贈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有效的接受遺贈意思表示案件。主要是因為,有的當事人缺乏法律意識,不知道接受遺贈需要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或者沒有作出法律意義上的“接受遺贈”,或者作出了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卻沒有保留有效的證據等,最終導致無法繼承遺贈人的遺產。那么何為遺贈?如何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有效的“接受遺贈”呢?文章將一 一探討。
何為遺贈?
依據我國《繼承法》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遺贈,則是指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按照遺贈人的遺囑在遺贈人去世后優先于法定繼承取得遺贈人財產的繼承形式。
同樣,我國《繼承法》也對受遺贈人提出明確的要求,其中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p>
需要注意的是,遺贈的受贈主體須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所謂法定繼承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有權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被繼承人親屬。其范圍,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包括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的區別
很多人容易混淆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誤認為遺贈扶養協議也屬于遺贈的一個種類,在此也做簡要的分析,對二者加以區分。
其一,遺贈是遺贈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要其他人的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
而,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扶養人之間關于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的財產在其死后轉歸撫養人所有的協議。
遺贈撫養協議是一種平等、有償和互為權利義務關系的民事法律關系,需要經雙方協議一致才能成立。
其二,遺贈是從遺贈人死亡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而,遺贈扶養協議從協議成立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其三,遺贈與遺贈扶養協議發生沖突時,依據我國《繼承法》第五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边z贈扶養協議優于遺贈,不沖突的部分均有效。
如何有效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這是一則北京西城法院的通報案例:小黃自小與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爺爺奶奶留下遺囑,均表示將生前共同居住的房產留給小黃繼承。
在爺爺奶奶去世之后,小黃一直居住在涉案房產之內,期間未做過任何表示。
但是,在小黃欲轉讓房產,通過遺囑辦理過戶被拒。難道真實有效的遺囑不管用嗎?
法院表示,孫子女并不屬于法定順序繼承人,祖父母留下遺囑將遺產留給孫子女應當屬于遺贈。
但是因小黃未在法定期間接受遺贈到導致遺囑失效,只能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那么,如何有效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01
向法院提起訴訟
這種方式應該是最保險的,也具有可行性。受遺贈人可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提起訴訟,或者有證據證明受遺贈人在法定期限內就遺贈事宜準備起訴狀、證據等材料,或者有證據證明受遺贈人就遺贈事宜咨詢起訴等等。
02
辦理公證
當事人向公證處申請接受遺贈意思表示的公證書,這是最為穩妥的方式,無論是直接辦理財產更名還是在法院訴訟中,公證書都是最有利的證據之一。
法院認定有效的、以辦理公證作出接受遺贈意思表示的形式具有多樣性,且不以當事人完成辦理公證為必要條件。
如:
受遺贈人在被繼承人公證遺囑上簽字表示接受遺贈;
向公證處申請辦理愿意接受遺贈的公證;
在公證處辦理公證發函給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表示接受遺贈等。
多種方式中選擇一種或者多種都可以。
03
向法定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
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是否需要向全部繼承人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但是從司法實踐中可以看出,向部分繼承人作出即可。
現實中可能存在部分繼承人避而不見,或者對口頭意思表示裝作不知情等,很難實現向全部繼承人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此外,向法定繼承人作出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也可以是口頭表示。
書面的可以是接受遺贈的確認書、接受書等,可以當面交給繼承人,最好有見證人或錄音錄像等,也可以郵寄,封面上應注明有關接受遺贈的字樣,即使繼承人拒簽也不妨礙證明力。
口頭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更需要留存證據,如果沒有證據,一旦繼承人否認則無法證明。
04
向相關特定人作出
這里的特定人主要指遺囑見證人、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等利害關系人。這些人員與遺贈事實都有關聯,在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向這些人員作出意思表示是可以認可的,當然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還是要留存證據。
實踐中可能會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這些人員如果與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或者親屬或者上下級等等,則這種意思表示的可信度必然下降,反而可能會對受遺贈人產生不利的影響。因此,這種方式應該慎用,或者窮盡其他方式后再用。
05
通過實際占有、遺產管理作出意思表示
受遺贈人實際占有遺產并接受與遺產相關的權利憑證。
實踐中,比較常見的是實際占有或者管理房屋,一般情況下受遺贈人實際占有或管理房屋的行為可以視為作出了接受遺贈的表示,比如繳納水電費的收據,收取租金等。
但是小黃的案例是通過實際占有方式作出接受遺贈意思表示的例外,小黃的實際居住涉案房屋具有其他可能性,而沒有作出讓其他法定繼承人明確知道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
鑒于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受遺贈人獲得遺贈人遺產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其一、應當明確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其二、應當及時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
明確作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意味著該接受遺贈的表示應當是明確的和積極的,不能以默認的方式表示,如果未有明確表示則會被視為放棄接受遺贈。
此外,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即在受遺贈人“知道受遺贈”的“兩個月”內作出,該“ 兩個月” 是除斥期間,不得中斷、中止或者延長。
到期沒作任何表示的,推定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受遺贈權消滅,即使此后他再提出要求,也歸無效。該兩個月的起算時間點是受遺贈人知道存在遺贈且知道遺贈人死亡時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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