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分居后的共同財產(新婚姻法 分居)
“我已經離家出走3年了!跟他分居三年了!分居期間我辛辛苦苦賺的錢,是歸我自己的,他怎么有臉跟我提分錢?!”
眼前的鐘女士,很惱火,很氣急敗壞,因為她的一時無知,即將造成她大額的經濟損失。她孤身奮斗的這三年,終于小有成就,衣錦還鄉,卻突然收到一份法院文書,跟她分居了三年的老公,起訴要求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存續期間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
三年前,鐘女士跟她老公鄒先生感情不和鬧離婚,因為鄒先生不愿意向鐘女士支付青春賠償費,所以鐘女士一氣之下直接離家出走,在外闖蕩,卻也闖出一定的名頭,而這期間,鐘女士卻忽略了一個很重要的事情,她跟鄒先生的婚姻關系一直都存續著,也從未就財產問題簽署過任何書面形式的協議,時至今日,卻收到了鄒先生要求離婚和分割財產的訴訟文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由此可見,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在沒有書面形式約定的情形下,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只要符合規定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就歸夫妻共同所有,無論期間是否分居,是否分開賺錢。
因此,要懂得運用法律保護好自己,遇到事要尋求專業人士幫助,不能因為自己不懂法,而遭受到無謂的損失和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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