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律師您好,我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他要求分割我養老金賬戶中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請問律師,我今年四十歲,還沒到退休年齡,養老金賬戶中的錢能分割嗎,該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嗎?

答:您好,依據法律規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系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要求依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八十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目前我國養老保險基金來源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為統籌資金,通常由用人單位和政府補貼組成;另一邊分為個人賬戶資金,由職工個人繳納(通常為職工工資扣繳)或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累積而成。除夫妻特別約定外,婚后工資收入或其他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養老保險費的繳納資金來源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雖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但可以主張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