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起離婚,估計很多人還是不清楚怎么弄。時至今日,仍然有很多人覺得:法律有“自動離婚”的規定。其實,法律真沒有自動離婚的規定!離婚方式只有兩種:登記離婚和訴訟離婚!

登記離婚,自然是兩人協商一致,共同去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換取離婚證。我國《民法典》關于登記離婚,有了專門的規定: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訴訟離婚,就是在協議不成、對方不同意或者爭議較大的情況下,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對此,《民法典》的規定是: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請注意,條文的最后一句,這是新規定。注意是從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的,而且是持續分居、不可間斷。

當然,離婚訴訟,也是民事訴訟,注重證據。也就是說,當事人想離婚,得證明夫妻雙方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來證明。否則的話,法院無法認定感情破裂,是不會判決離婚的。

好在民法典新增加了“又分居滿一年”的規定,相比之前,得說是起訴離婚更簡單了。當然,需要當事人付出的時間成本也可能是多了,但不一定。

另外,對于離婚經濟賠償,民法典也做了相應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有些人可能比較著急,也聽說過“六個月” 的規定,這是法律對離婚訴訟的一種限制,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也就是說,除非有法定的情況和理由,判決不準離婚后的六個月內,是不允許原告再次起訴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