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產分配問題怎么解決(夫妻離婚房產可以不分配嗎)
離婚訴訟中,房屋產權分割問題是常見爭議焦點問題,實踐當中關于房屋產權分割問題的處理規則也較為復雜,各地法院對相關房產問題的處理也存在差異。《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頒布與實施,為相關糾紛的處理確立了規則。本文擬從《民法典》以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入手,并結合有關司法判例,歸納總結夫妻離婚后房屋產權的歸屬與分割問題。
一.房屋產權歸屬與分割的一般原則
房屋作為不動產,其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消滅需遵循物權登記原則,即進行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是《民法典》確立的一項物權制度,是指經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不動產登記具有公式力、形成力、推定力與公信力,判斷房屋產權一般應以登記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實存在錯誤。
二.房屋產權歸屬與分割的特殊規則
婚姻建立在感情與道德的基礎上,是男女雙方愛情的結果,并非契約。婚姻不應是雙方從利益角度簽訂的一紙合同,夫妻之間更不是利益關系。正是婚姻關系的特殊性決定了離婚糾紛財產分割案件的處理,不能完全與其他民事案件一致。不論是主持談判、代理一方當事人的律師還是負責裁判的法官,在處理離婚糾紛時,不僅要考慮到法律的硬性規定,也應兼顧利益平衡,兼顧考慮老人贍養、子女撫養、照顧弱勢一方等原則,公平合理地解決問題。
三.規則總結
筆者此處將結合司法案例與我國現行法律規定針對司法實踐離婚案件中有關房屋產權歸屬與分割處理相關疑難問題進行分析與總結。
(一)夫妻一方出資、婚前買房
1. 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名下,婚前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并向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夫妻雙方之間在對于財產處理上有過相關約定,則有約定的約定優先,無約定或無法達成約定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將該房屋認定為登記一方的個人財產,而夫妻婚后用共同財產支付的款項以及對應的房屋的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補償;尚未償還的債務則為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2. 房屋登記在出資方配偶名下。一般會視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按登記方個人財產處理。但是存在特殊情況:若是因為出資方不具備購房條件(比如名下房子太多),才以對方名義購房的,此時應按共同共有處理。
3.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原則上平分處理。
(二)夫妻雙方出資、婚前買房
1.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房屋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考慮出資情況,原則上平分處理。
2. 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1)如果是同居期間購房,法院通常會認為是以婚后共同使用為目的進行購房,此時通常作為共同共有處理;(2)如果并非同居期間購房,法官一般會綜合考慮出資數額,雙方經濟水平等多方面,從公平的角度,裁判房屋產權歸屬與分割情況。
(三)一方父母部分出資,婚前買房
1.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如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婚后由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則法院一般會將房屋判歸登記方所有,由其繼續支付剩余貸款;對于婚內夫妻共同還貸部分及其產生的增值部分,則由得到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作出補償。
2. 登記在出資方子女的配偶名下。法院通常會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非登記方有權要求分割房產。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方或者夫妻雙方之間有其他相反約定的除外。
(四)雙方父母均出資,婚前買房
無論是登記在夫妻雙方還是夫妻一方名下,房屋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認定父母的出資系對各自子女的贈與,如無其他相反約定,應認定為夫妻雙方按份共有。
(五)一方父母全額出資,婚后買房
1. 房屋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房屋應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 房屋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或出資方子女的配偶名下。房屋一般會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有父母出資時明確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系僅贈與自己子女一方。
(六)一方父母部分出資,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婚后買房
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方子女名下或夫妻雙方名下。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其中一方的除外。法官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可酌情對出資方的子女一方適當多分。
(七)雙方父母出資,婚后買房
登記在夫妻其中一方名下。司法實踐中通常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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