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那年母親再婚,后來一直跟繼父和媽媽一起生活,直到成家立業。繼父與母親離婚后,不幸患病生活無法自理。這種情況下,她需要承擔對繼父的贍養義務嗎?6月6日,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近日,江蘇啟東法院對此案進行了審理。

據介紹,1996年,袁女士與高先生登記結婚。袁女士是再婚,當時帶著5歲女兒小雯(化名)。婚后,他們未生育孩子,雙方撫育小雯至其成家立業。2023年,因家庭矛盾,袁女士和高先生離婚。2023年,高先生不幸患腦梗塞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又缺乏生活來源,只能請親友臨時照料自己。

無奈之下,高先生才想依靠作為繼女的小雯,希望小雯能承擔贍養義務。小雯認為,袁女士、高先生已經離婚,自己目前在家帶小孩,家庭經濟收入也不高,不愿意贍養高先生,高先生只能將小雯告上法庭。

啟東法院經審查認為,小雯自5歲時隨袁女士與高先生共同生活,并由他們撫育至成家立業,高先生與小雯形成撫養關系。即使袁女士、高先生婚姻關系解除,這種已經形成的撫養關系也不能消失,小雯對曾經撫養教育過她的年老繼父高先生,應當在生活上照顧、經濟上扶助,確保高先生老有所養、老有所依。

經釋法明理,小雯最終同意支付高先生贍養費。考慮到小雯經濟能力有限,經調解,高先生同意贍養費分期支付。

法官說法

百善孝為先,贍養父母不僅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子女應承擔的法定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第一千零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繼父或者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關系,系基于父母一方再婚而產生,當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實質上的撫養和教育的,可以在其勞動能力缺乏或者生活困難的情況下,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小雯的繼父高先生與其生母袁女士雖已離婚,但不能抹殺高先生在小雯成長過程中已盡的責任,故小雯仍應對高先生履行贍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