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出軌第三者的懲罰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離婚財產分割與離婚損害是完全不同的,其主要區別在于:

一、性質不同。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其依據的是物權上之共有關系,即依據夫妻關系的平等性而享有的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平等的所有權,其表現形式為請求平等分割財產的權利?;橐鰧嵸|上為親屬上之身份契約。此種契約以夫妻雙方互相關愛、信賴、共同生活為基礎而存在,并以結婚登記為成立要件,一經登記,即成立了身份上的夫妻關系,同時產生今后夫妻財產的共

二、主體不同。離婚財產分割的主體為夫妻雙方,非涉及第三人。而在離婚過錯損害賠償中,致害方除來自夫妻一方外,還有第三方存在之可能。如在重婚、同居導致離婚,受害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中,必定存在與夫(或妻)存在重婚、同居關系之第三人(俗稱第三者)。由于損害賠償構成要件中,一方(非限制在夫妻,也包括第三人)要有過錯,因此,對于第三人不知與其重婚、同居者為有配偶之人而與其重婚、同居,由此導致他人離婚是否構成侵權尚存爭議。但對于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與其重婚、同居,無疑侵犯了他人的夫妻關系,則其侵權行為成立是毫無疑義的。雖然我國婚姻法未明確規定第三人可作為侵權主體,但從侵權法理論分析則是完全符合法定之要件的。實際上,國外立法例中,法國、瑞士、日本、美國等都確定了過錯方及第三人對受害人的婚姻家庭的破裂共負責任,無過錯方(受害方)有權請求第三人賠償的原則。故筆者認為,離婚損害賠償的主體應包括有過錯的夫妻一方及第三人。

三、訴訟時效不同。我國民法規定了訴訟時效,但過于原則,對訴訟時效客體未作具體規定。對于離婚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由于訴訟時效之立法本意是對權利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與法律關系之外觀不符并長時間延續時,從法律上擬制該事實狀態成為法律狀態而使權利人之請求權喪失,而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其事實狀態與法律關系是一致的,故離婚不能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即夫妻一方可隨時提起離婚訴訟,包括分割夫妻共有財產。而對于離婚損害賠償,由于其本質上歸侵權行為法調整,故當受害人行使賠償請求權時,應受到訴訟時效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國家和地區對重婚、通奸所引起的離婚之訴規定了除斥期間,如我國臺灣地區民法規定,自知悉后6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后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瑞士、德國、日本等民法都有類似規定。其立法理由是對這些特殊行為如果長期不主張,則應認為受害方已原諒了過錯方。我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有除斥期間,在完善我國民法之時效制度,將取得時效、消滅時效(包括除斥期間和訴訟時效)納入民法典的內容的過程中,國外立法例無疑是我國立法界值得借鑒的經驗。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對于出軌的一方一般情況下能不能得到處罰還不一定,在法律中只是規定了婚姻過錯方的處罰而已,如果對方出軌了但是沒有同居的證明也無法處罰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