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起訴離婚在哪里起訴(單方面起訴離婚在哪里辦理)
一
訴訟離婚的程序(怎么起訴離婚?)
法言俗語
訴訟離婚的程序基本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一是起訴和答辯階段。當事人起訴離婚案件,應當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案件的管轄,應當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具體的管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12條至第16條作了具體規定,主要內容是:(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2)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者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3)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4)中國自然人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受訴人民法院有權管轄。(5)中國自然人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是調解階段。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調解離婚是訴訟離婚的一種方式。因為訴訟中的調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方式,調解書確認的條款具有與判決書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調解與訴訟外的調解具有本質的不同。經過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和好,由原告撤訴或者將和好協議記錄在案,即可終止離婚訴訟。如果達成調解協議,法院則按照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送達當事人,婚姻關系即告解除。如果調解無效,法院則應當做裁判的工作。
三是審理判決階段。對于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判決。無論是判決準予離婚還是不準離婚,當事人都可以在收到判決書的次日起15天內提出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的,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上訴引起二審程序的,二審人民法院仍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依法作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的判決,判決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當事人就離婚案件中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如涉及判決中已分割的財產,符合再審條件的,可以申請再審;如涉及判決書中未處理的夫妻共同財產的,則應另行起訴。
以案釋法
案例一 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孫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后,被告王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對該案沒有管轄權,請求將本案移送金湖縣人民法院審理。南京市浦口區人民法院認為,對自然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自然人的住所地是指自然人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被告王某戶籍所在地在江蘇省金湖縣金某地,其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一致,故對其提起的民事訴訟應當由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管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1條、第3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3條第1款、第4條的規定,裁定如下:被告王某對管轄權提出的異議成立,本案移送江蘇省金湖縣人民法院處理。
案例二 孫某某于2023年5月6日向人民法院起訴稱:孫某某與王某某于1992年經人介紹相識,于1993年8月15日登記結婚,1994年6月生育女兒孫某甲。婚后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在共同生活中經常吵架,甚至相互動手,從2007年3月起雙方分居至今。2011年女兒高考前夕,雙方簽訂了離婚協議書和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但因種種原因沒有辦理離婚登記。之后王某某拖延辦理離婚手續,無奈孫某某于2023年10月、2023年7月兩次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因需要搜集證據而撤訴。現孫某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王某某答辯稱雙方感情沒有完全破裂,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雖然結婚多年,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致使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達四年之久,能夠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孫某某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依法登記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逐漸產生矛盾。自2023年起,孫某某多次起訴要求離婚,雖撤訴,但夫妻感情狀況并未因此好轉。通過孫某某給王某某留便條、發短信的行為,可以看出孫某某與王某某日常已經很少面對面接觸,結合雙方曾協議離婚、孫某甲的證言,可以確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二審期間,法院試圖調解雙方和好,但孫某某堅持要求離婚,可以看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三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呂某某于1980年經人介紹相識,雙方在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情況下開始同居生活。1983年6月4日生育長子呂甲,1986年5月30日生育次子呂乙,1988年12月28日生育三子呂丙,現三個孩子均已成年,并已獨立生活。原告陳某某系重性精神分裂癥患者,患病后無法獨立生活,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因此,原告陳某某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與被告呂某某離婚,均分夫妻財產,并要求呂某某返還工資款33000元,并給予其經濟幫助金60000元。本案中,陳某系原告陳某某的姐姐,并且是原告的監護人。棗莊市山亭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陳某某系不能辯識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原告陳某某的監護人陳某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符合法律規定。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1980年即開始同居生活,至1994年2月1日雙方已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屬事實婚姻。原告陳某某因患精神疾病生活無法自理,被告呂某某不履行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現原告陳某某請求離婚,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準許。原告陳某某要求均分共同財產,但未提供財產清單及相關證據證明,不予支持,持權利人有證據后,可另行主張。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呂某某償還其2005年至2023年的工資款33000元,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告陳某某要求被告呂某某給予其60000元經濟幫助金,根據《婚姻法》第42條的規定(《婚姻法》自2023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時廢止,相關規定參見《民法典》第1079 條、第1085 條、第1091條。)結合本案實際,法院認為被告呂某某給予原告陳某某20000元經濟幫助金為宜。
法官說法
01
起訴離婚,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否則當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時,有可能面臨被移送的風險,而延長訴訟時間。關于案件管轄具體的規定可參見《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02
訴訟離婚中,人民法院如果認為需要判決離婚的,會針對子女撫養問題、財產分割問題一并審理,所以在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當在要求離婚的同時,提出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方式的請求。
03
關于離婚前男女雙方所達成的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在訴訟離婚中是否繼續有效的問題。一般認為,該協議是以雙方協議離婚為前提,一方或者雙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條件的讓步。在雙方未能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的情況下,該協議沒有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其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當然作為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直接依據。但是,一般說來,這種協議有可能是男女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底線,如果人民法院的判決遠遠超出這種底線的話,可能會引起雙方矛盾激化,因此人民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可以將其作為子女撫養、財產處理的參考。
04
關于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問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或妻一方可能會因疾病或外力損傷而出現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狀態。一般情況下,因為夫妻雙方均具備行為能力,離婚可以通過協商訴訟等多種方式解決,但對于這一類特殊的人群,他們的離婚只能通過訴訟來解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屬于無法表達真實意思的人。在離婚案件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無論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其第一順序監護人系配偶,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可以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
05
我國施行二審終審制,在一審法院判決離婚后,一旦有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一審判決并不生效,此時夫妻一方不可以與第三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與他人結婚。須經二審法院判決后,雙方婚姻關系才能宣告結束。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第一款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二
離婚的法律標準(判決離婚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法言俗語
當協議離婚行不通時,訴訟離婚就成了唯一的選擇。是不是只要到法院起訴離婚,法院一定會判離?答案是否定的,法院審理離婚訴訟,判斷應否判決準予離婚是有嚴格條件的。從《民法典》第1079條第2款規定來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決離婚的法定理由。正所謂“清官難管家務事”,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一道模糊的算術題。
《民法典》第1079條列舉了應準予離婚的多種情形,采用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使離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案件的客觀事實方面綜合分析。夫妻感情,是指夫妻雙方相互關切、敬重、忠誠、喜愛之情,是夫妻關系存續的基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理論上是指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已發展成真實的、完全的、長久的和無可挽回的破裂。除列舉的應當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外,對一方向被宣告失蹤的人提出的離婚訴訟,應準予離婚。這種規定是為了盡早結束已經名存實亡達兩年以上的婚姻關系,使當事人能夠開始新的生活。法院受理了原告對被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后,對下落不明一方可用公告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為了避免多次起訴離婚均不準離婚情形的出現,《民法典》規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此規定與離婚冷靜期的規定相互補充,既避免草率離婚現象的出現,又保障了當事人離婚的權利。
為體現對軍婚的特殊保護,《民法典》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軍人指的是現役軍人,包括現役士兵和現役軍官。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雖然不屬于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編制序列,但是,在婚姻問題上仍按現役軍人婚姻問題處理。這里的重大過錯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形:(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重大過錯行為主要是指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如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等,可以認定為重大過錯行為。
為體現對婦女權益的保護,《民法典》對特殊時期男方離婚訴權作出了限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至于“確有必要”具體是指哪些情形,在實踐中,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認定。
以案釋法
案例一 孫某某與王某某經人介紹相識,于1993年8月15日登記結婚,婚后感情很好,1994年6月生育女兒孫某甲。后因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中產生矛盾,現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孫某某與王某某于2011年5月29日就離婚問題達成“離婚協議書補充條款”。孫某某于2023年10月、2023年7月兩次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后以夫妻感情破裂證據不足為由撤訴。2023年5月6日,孫某某第三次起訴要求與王某某離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雖然結婚多年,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產生矛盾,致使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之久,能夠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孫某某要求與王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宣判后,王某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遼寧省遼河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孫某某與王某某依法登記并生育子女,但因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逐漸產生矛盾。自2023年起,孫某某多次起訴要求離婚,雖撤訴,但夫妻感情狀況并未因此好轉。通過孫某某給王某某留便條、發短信的行為,可以看出孫某某與王某某日常已經很少面對面接觸,結合雙方曾協議離婚、證人的證言,可以確定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四年之久。二審期間,法院試圖調解雙方和好,但孫某某堅持要求離婚,可以看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例二 王某與江某系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婚后無子女。由于雙方相識時間短,相互了解較少,結婚較為倉促,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由于江某酗酒,對王某有家庭暴力,經常因為生活瑣事對王某拳腳相加。2009年,江某無緣無故將王某毒打一頓并致其離家出走。后王某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判決:(1)解除雙方的婚姻關系;(2)江某給付精神損失費5萬元;(3)依法分割共同財產,該案訴訟費由江某承擔。王某提供江某書寫的協議書及相關證人證明,在婚姻存續期間江某對其施加家庭暴力。法院認為: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感情確已破裂,應當準予離婚。該案中,雙方均同意離婚,表明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故對王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準許。王某要求江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訟請求,因江某在婚姻存續期間,確實存在家庭暴力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具體數額由法院依法予以酌定。為此,法院判決王某與江某離婚(財產分割略),并由江某支付王某精神損害賠償金。
案例三 原告劉某森與被告李某梅的父親原在一個單位工作,二人關系很好。1976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于1980年登記結婚,于1981年12月生有一子(現已成年成家)。原、被告在三十多年的共同生活期間,總為家庭生活瑣事吵架生氣,因雙方溝通不暢,處理矛盾不當,影響了原告對被告的感情,特別是被告對原告及原告父母的冷淡,促使矛盾更加激化,原告為此于2023年7月2日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區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于2023年8月8日作出判決,不準原、被告離婚。2023年6月12日,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認為,三十余年相識、相守實屬不易,雙方感情基礎良好,應珍惜多年來建立起來的感情和家庭,在今后的生活中,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問題,互相體諒和關心對方,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少說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話。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溝通、脾氣沖動的問題,在生活上對原告多些關心和照顧、多些體貼和理解,原告如能念及與被告多年的夫妻情分,念及對已故老人們的承諾,念及對子孫后代的影響,共同努力,克服當前婚姻家庭中出現的困難,雙方還是具有重歸于好的可能的。據此,法院裁判不準原告劉某森與被告李某梅離婚。一審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
案例四 陸某、陳某系自行相識登記結婚,育有一子陳某某。自2011年陸某、陳某開始分居并持續至今。陳某某自雙方分居后跟隨陸某生活。陸某稱,陳某在此期間認識了其他女性,并已與其一起生活,陳某認可曾有此事。陸某訴至法院,要求與陳某離婚,婚生子陳某某由其撫養,陳某每月支付撫育費3500元,至孩子滿18周歲;陳某每月給付其幫助費2000元;要求陳某支付精神損害賠償15000元。法院認為:婚姻關系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陸某認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訴至法院要求與陳某離婚,陳某亦同意離婚,且雙方持續分居已近三年,應當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無和好可能,對陸某之離婚訴請,法院予以準許。父母對子女的撫育系法定義務。關于陳某某之撫育問題,從孩子生活習慣、利于孩子成長等角度考慮,以陸某繼續撫育為宜。關于子女撫育費的數額,本案中,結合雙方陳述,參照雙方收入情況、北京市實際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陳某每月應支付2000元。關于幫助費問題,雙方均無證據證明對方收入狀況,參考雙方所述的收入水平、財產及居住情況,該項不予支持。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鑒于陳某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確與其他婚外異性存在不正當關系,應認定在導致雙方感情破裂問題上,陳某具有過錯,對陸某要求陳某承擔精神損害賠償,予以支持,數額由法院酌定。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7條、第46條之規定(《婚姻法》自2023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時廢止,相關規定參見《民法典》第 1079 條、第1085 條、第 1091 條。),判決如下:(一)準予陸某與陳某離婚。(二)雙方婚生之子陳某某由陸某自行撫育,陳某于2023年2月起每月10日前支付孩子撫育費2000元,直至陳某某年滿18周歲止。(三)陳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給付陸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四)駁回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01
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合法的婚姻關系,訴訟時應向法院提供證明婚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等證明材料。
02
離婚糾紛中,原告方有舉證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責任,人民法院將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認為雙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有和好可能的,將判決不準離婚。
03
對于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原因起訴離婚的,應當提交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法院審查屬實,認為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將判決準予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如果夫妻雙方對損害數額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根據受訴人民法院所在地基本生活水平,考慮過錯方的經濟負擔能力和過錯程度等綜合判斷。過高的損害賠償數額請求無法獲得支持。
04
并非所有的夫妻間吵架動手行為均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一般夫妻糾紛,如沒有使受害人產生恐懼或不以控制受害人為目的,不能認定為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舉證較為困難,法院一般通過傷情鑒定、報警記錄、出警記錄、證人證言等綜合作出認定。
05
如果存在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如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7條規定條件且提供證據證明加害人有加害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保障受害方的人身安全。
06
起訴離婚的次數并非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決定因素,并不是說第一次起訴離婚一定不判離,或者說多次起訴離婚一定會判離。人民法院會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對夫妻雙方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否符合判決離婚的條件予以判斷。
07
一方在離婚訴訟期間或離婚訴訟前,存在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少分或不分財產。
08
近年來,老年人離婚案件數量逐漸增多,若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符合《民法典》第1079條的相關規定,可判離婚。但“少時夫妻老來伴”,在年輕時的感情逐漸淡去之時,老年夫妻之間所謂的感情更多的是對一份承諾的信守和由此演變而來的符合公序良俗的家庭責任與社會擔當。老年夫妻雙方應當多考慮多年的夫妻情分、自身對家庭應有的責任,慎重對待離婚問題。
《民法典》條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二款至第五款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條 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應當征得軍人同意,但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二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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