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庭暴力,一方想離婚,另一方卻不同意,一定要收集好關鍵性的證據。同時,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與財產分割問題如何解決?需不需要提前簽訂婚內財產協議?

基本案情

李某(女)與江某(男)經人介紹認識后結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但江某于2000年染上賭博惡習,十幾年來雙方經常因此發生爭吵,后感情逐漸淡薄,且江某常將賭博輸錢歸因于李某,對其拳打腳踢。

李某不堪忍受,曾于2023年起訴離婚。隨后江某苦苦哀求,并出具保證書一份,承諾戒掉賭博的陋習且不會再有家暴行為,李某遂撤回起訴。

但在之后的5年里,江某完全沒有履行保證書中的承諾,仍賭博、家暴,李某最終于2023年再度提起離婚訴訟,提交相關證據后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判準離婚。

律師說法

遭遇家庭暴力,該如何救濟?

家庭暴力不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更是破壞家庭和諧,影響社會穩定的危險因素。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可以向所屬單位、所在社區、婦聯等單位進行求助,并將相關情況記錄在案,同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留下出警記錄并拍攝傷情照片。

另外還建議去醫院就醫,保留好相關就診記錄。除此之外及時向親屬、朋友等反映情況,以便于在起訴離婚作為證人時提供相關憑證。

如果夫妻雙方中,受害一方想要起訴離婚,施暴一方卻辯稱雙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離婚,這時最好委托一位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

因為在審判實踐中,對于初次起訴離婚,又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人民法院本著維護婚姻家庭穩定原則,一般判決不予離婚。

但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存在家庭暴力等離婚法定事由的,即使是初次離婚,調解無效,也應當判決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判斷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實施家庭暴力是判決離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離婚時,孩子與財產該如何分配?

如果法院認定夫妻一方構成家庭暴力,即施暴方,從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則出發,孩子應該歸另一方撫養。

不會因另一方無工作收入等因素,導致孩子歸施暴方撫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如果施暴方辯稱家暴行為僅存在于夫妻之間,并不會影響對孩子的感情,主張對孩子的撫養權。根據《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不論其是否向未成年子女施暴,要是沒有其他特殊情形,一般施暴方不宜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

而對于夫妻雙方的離婚財產分配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會根據在案證據認定一方構成家庭暴力,并依據照顧弱勢一方的原則,以及無過錯方原則,在財產分割上對施暴方少分夫妻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由此,對于家暴施暴方,在離婚財產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酌定對施暴方予以少分財產,以此懲戒施暴者。

訴訟太過復雜,如何才能更好地約定財產分割方式?

面對離婚,對于很多夫妻雙方而言,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是一個比較頭疼的問題。

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在婚姻存續期間,提前簽訂好一份“婚內財產協議”,對財產做一個清晰劃分,后面解決爭議就簡單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簽訂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的,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

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簽訂,也可以將婚內財產協議的約定進行公證。

婚內財產協議如何簽訂才有效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

● 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完全自愿簽署,而不存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

● 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歸屬;

● 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 必須采用書面形式;

● “公證”不是必然程序,簽署協議時可不公證,但公證之后的更具有法律效力;

當然,婚內財產協議如果約定的是以下幾種事項,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約定全部或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歸子女所有

在實際生活中,這些財產仍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而贈與合同又是實踐合同,以履行為生效要件,所以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

實踐中,此類無效約定屢見不鮮,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約定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

同樣是贈與性質的約定,但是房產需要經過不動產登記部門的變更登記,否則不產生物權效力。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誰提出離婚財產盡歸另一方所有

此類約定在電視劇中比較常見,看上去很浪漫,但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此外,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對子女的撫養義務免除”、“對第三方的債務由一方承擔”、“對夫妻間扶助義務免除”等事項,可能由于顯失公平,或帶有人身屬性的條款導致約定無效。

當然,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銷,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所以,筆者還是建議委托專業的婚姻家事律師把關起草代理,自己隨便在網上找的模板可能并不適合,若最后因協議的效力產生問題,最后損失的還是自己。

注:以上觀點僅為本律師個人看法,不代表本律師對同類案件的處理結果作出結論性的保證和評價。以上僅供各位參考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