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離婚案件,國務院規定是50至300元。然后各省物價局制定本省的收費標準。大多數都是規定200元。

如果法院在立案時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會減半收取訴訟費用,可能會收取100元的訴訟費用。

離婚案件涉及財產超過20萬元的,另行收費,按0.5%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