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松

29歲的王某蘭離婚后不久被人告到法院,要求她償還前夫婚內所欠300多萬元債務。王某蘭認為自己不知情,也沒花借來的錢,以為官司一定贏結果敗訴,被法院判令連帶承擔該筆債務,依據是最高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以下簡稱“二十四條”)。王某蘭加入了一個500多人組成的“二十四條公益群”才發現,有同樣遭遇的人很多,包括公務員、教師、記者、國企員工等,負債從幾萬元到千萬元不等,一半人涉訴金額超過100萬元,大量群友因此生活陷入窘迫。該群呼吁廢除“二十四條”整條規定。(2月22日《中國青年報》)

“二十四條”真的存在如此嚴重問題,需要整條廢除嗎?回答是否定的,因為該條司法解釋規定本身具有相當的合理性,只是其中例外情形的列舉不周延,這一嚴重暇疵確實亟待完善。

我們來看看“二十四條”的完整內容:“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條文中提到的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為:“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即分別財產制),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概括一下,“二十四條”規定可表述為:只要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對外而言原則上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例外的情形只有兩個,一個是債務合同中寫明了為個人債務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二是夫妻財產為AA制,債權人知道而接受一方的舉債。

司法解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視為一個經濟共同體,夫妻雙方不分份額地對外享有債權和承擔債務?!胺蚱迶Q成一股繩,好的就像一個人”,這是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般為“共同財產制”的倫理基礎。于是,以夫妻雙方名義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自不必說;哪怕以夫妻一方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一般也視為夫妻共同債務,就是這個道理。

當然,現代民法又強調個體的獨立性,強調夫妻各自人格的獨立性,夫妻任何一方都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主體,可以依個人意志自由安排自己的民事生活。因此,夫妻一方以自己的名義向第三人(債權人)舉債,其同債權人明確約定,該舉債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與另一方無關,自應得到尊重;再者,夫妻雙方明確約定,夫妻財產采AA制即分別財產制,債權人又知道他們的這種財產約定,夫妻一方向債權人的舉債就是夫妻一方的舉債,債權人自然不應向夫妻另一方主張。這是“二十四條”規定中的“兩項例外”。

但不可否認,“二十四條”僅“兩項例外”的列舉確實存在嚴重不足。因為若夫妻一方背著另一方向債權人舉債且為大宗債務,所舉之債用于一方的個人揮霍或從事吸毒、賭博等非法活動,完全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無論另一方的對此舉證如何充分,都因不屬于“二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例外情形而讓另一方共同承擔該債務,確實違反民法的公平原則,對另一方不公平。而且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明確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弦外之音,原不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之債,就不應由其共同償還。司法解釋是對法律的解釋,理應尊重立法原意,尊重法律所確定的原則和精神,而“二十四條”的規定卻與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嚴重相悖。

拿上文提到的王某蘭為例,如果她證明了自己對前夫在婚姻期間的舉債不知情,前夫的舉債完全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包括共同撫養子女和贍養老人的生活),王某蘭就不應對該300萬元債務承擔連帶償還義務。這既符合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精神,也符合人們的一般公平觀念。但法官以王某蘭的抗辯理由不屬于“二十四條”規定的“兩種例外”情形,判令其承擔連帶債務,也很難說法院的判決有什么錯誤,因為司法解釋就是這樣明確表述的??梢?,“二十四條”規定確實存在嚴重暇疵,從而導致了大量的“王某蘭們”產生。

其實,最高法院已經注意到了這一暇疵,其在官網的“院長信箱”針對某一網友作出的《關于“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的建議”的答復》中明確指出,“在債權人以夫妻一方為被告起訴的債務糾紛案件中,對于案涉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認定。如果舉債人的配偶舉證證明所借債務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則其不承擔償還責任”。上述答復的最后一句是原司法解釋沒有的,它實際上已將“二十四條”的“兩種例外”擴展為“三種例外”。筆者的疑問是,最高法院的態度既然如此,為何不通過修訂司法解釋來進行完善呢?要知道,對網友的答復不是對某高級法院相關請示的“批復”,是沒有法律約束力的呀!

因此,“二十四條”規定存在暇疵已不是問題,但該條規定不是像網友建議的需要整條廢除,而是應當完善。完善起來也很簡單,只需在“兩種例外”后增加一條“小尾巴”,變成“三種例外”就行,調整后的規定可為這樣:“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以及能夠證明不是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除外。”

“二十四條公益群”的群友們還在四處奔走呼號,他們為此耗費了大量時間、金錢和精力,擔心不斷產生新的“王某蘭”。期待最高法院及時回應民意,盡快修訂完善“二十四條”,化解“王某蘭們”對現行法條不周延所產生的嚴重焦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