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離婚在我們身邊的現象是比較普遍的,但是如果身為軍人的話,離婚又怎么才能做到呢?今天我們一起來討論一下軍婚離婚要怎樣才能離婚?根據相關的規定,按理來說,軍婚是受法律保護,是不允許離婚的。具體現在我們往下看。

一、軍婚離婚的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軍婚離婚需滿足以下條件:

一、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

二、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

三、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二、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包括哪些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作出了細化規定:

1、軍人一方重婚或與他人婚外同居的。

2、軍人一方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軍人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與一般的缺點、錯誤迥然不同,如果沾染上賭博、吸毒等惡習又屢教不改的,則是對所在家庭之大不幸。

4、軍人一方有其它重大過錯的。

三、軍人離婚案件的受理:

不予受理的特殊情形包括: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領取了離婚證后,一方反悔但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軍人離婚案件同樣適用上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