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社會,越來越多的人在結婚的時候為了表明自己這一方的誠意,增加對方的安全感,就在房產證上加上配偶的名字。

那么這種婚前房產,婚后加名的行為有法律效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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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法律規定,任何財產的所有權都可以是多個人共享的。也就是說,房屋的所有權人并不只能是一個,

只要當事人愿意,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可以是幾個人共同享有。因此,當事人在結婚后可以在房產證上加名字。

如果在結婚購買的房屋,那么在婚姻存續期間添加配偶姓名可以直接添加。

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就算是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算是兩人的共同財產。

因此在婚姻期間,這類情況如需辦理房產證加名手續,只需攜帶結婚證、房屋兩證、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房產交易中心“變更登記”窗口辦理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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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

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根據上述法律解釋,

1、房產證在沒有加您妻子的名字前,是您的個人財產;

2、您個人房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能改變房產的產權,在離婚時,房產還是您的,不過要依法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房產證加上您妻子的名字,就使您妻子對房產擁有了產權,一般屬于共同共有。在離婚時,夫妻對房產對半分。

4、關于房產增值,沒有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增值部分歸您;用了夫妻共同財產還貸,對應部分增值要分享給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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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需要提醒的是,商品房買賣合同備案、銀行抵押按揭期間,如果想要增加或者減少名字,

實際是增加或者減少合同的當事人,實際是變更合同的主體,必須經過原有各方當事人的同意。

所以,通常買賣合同備案后、產權證辦出前,或者按揭貸款付清前,除非對方同意,否則不能辦理名字的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