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在我的文章后面留言咨詢,很擔心自己因為信用卡欠款而被起訴。根據對私信聊天以及評論跟帖的溝通得知,至少90%以上的朋友信用卡欠款額度低于5萬元。特總結并分享林某信用卡糾紛(2023)一案,此案極具代表性。戴律師再次向大家重審,低于5萬元的信用卡欠款被判決信用卡詐騙的概率很低。如遇相應訴訟,不必過分慌張,安心面對債務訴訟即可。

本案例說明以下幾個問題:

信用卡欠款入刑的標準為本金超過5萬元,即信用卡授信以及信用卡臨時額度的總金額低于5萬元。利息、違約金、分期手續費等均不計入內。 本案中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殷行派出所報案,稱林某涉嫌信用卡詐騙,并提交其涉嫌詐騙的報案材料,報案金額為人民幣32972.95元。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殷行派出所收到報案材料后決定不予立案,因為信用卡欠款總額不超過5萬元,因此不符合當地公安局的立案標準,最終沒有受理招商銀行的報案申請。 根據2023年4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滯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如你的信用卡欠款總額中包含滯納金,可以向法院提出拒絕支付的請求。 各位朋友不要被催收機構所描述的“立刻上門抓捕”、“報警抓你”之類的語言恐嚇而被嚇倒。本案例給大家極好的指導性,請認真閱讀。

通過戴律師多年的執業經歷了解,信用卡詐騙屬于刑事范疇,立案需要遵從主客觀一致。現階段主要的案件集中于信用卡惡意透支,而盜刷、復制假冒信用卡等方面的信用卡詐騙行為不在本文討論。認定信用卡詐騙的標準很苛刻,本著是回答問題科普的態度,我做個簡單羅列:

單卡額度要超過5萬元,不含利息、違約金等;(必要條件) 符合惡意透支的主觀意圖。比如申請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再也沒有使用;或者無正當職業,套用他人職業信息或者掛靠公司騙取信用卡后,一次性套光,不還款不使用的。(可選條件) 要符合“非法占有”,如透支后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抽逃轉移資金;用透支的錢賭博、嫖娼等進行犯罪活動的;(可選條件) 如果銀行起訴后無法證明信用卡套現后的資金的真實用途的。(可選條件)

在上面的4點當中,滿足第1點后,如果繼續滿足2、3、4中任意一點,可能涉嫌信用卡詐騙罪。如果不滿足第1點,那么最多是牽扯到信用卡糾紛,就歸為民事案件。因為近年來經濟形勢下滑,為了不過分擴大打擊面,將非刑事案件定性為刑事案件,特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里面對信用卡詐騙罪做了更明確的說明。

實際生活中,信用卡詐騙的立案往往會聽取行為人(欠款人)關于透支的辯解,通過相關客觀行為推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只有主客觀一致才可定罪,否則不能單純以客觀欠款而歸罪。

案例解析:林某信用卡糾紛(2023)

2023年3月11日,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林某與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糾紛一案做出判決,判決駁回招商銀行請求判決林某信用卡詐騙訴求,判決被告林某于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本金22362.74元、利息1361.89元、違約金6074.45元、分期手續費2923.87元。林某不服,上訴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銀行利息、違約金以及分期手續費金額高達58%以上,明顯高于國家要求的年化24%,不符合信用卡領用合同要求。后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2023)浙01民終3049號終審判決,駁回林某上訴,按照一審判決執行。

案情簡介

被告林某,女,1986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蒼南縣。2023年10月26日,被告向原告申請辦理信用卡,通過原告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下設信用卡機構業務員上門服務,簽署信用卡申領申請表以及在《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通用領用合約》上簽名,并申明愿意遵守領用合約和業務合約的各項規則。

招商銀行受理被告林某的申請后,向其放信用卡。同時,在隨卡發放的《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通用領用合約》載明:

被告林某應按照與原告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合約的規定,按時償還透支款本金、利息、年費、手續費等費用并按照約定承擔滯納金(新版改為“違約金”)。 利息按照日息萬分之五的利率標準收取。 滯納金(違約金)按照最低還款額未還部分的5%收取。

此后被告林某未按約向原告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返還信用卡透支款,截至2023年1月21日,被告林某尚欠原告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透支款本息32722.95元(其中本金22362.74元、利息1361.89元、違約金6074.45元、分期手續費2923.87元)。

經過多次、多種途徑及手段催收后,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于2023年1月30日向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殷行派出所報案,稱林某涉嫌信用卡詐騙,并提交能證明其涉嫌詐騙的報案材料。報案金額為人民幣32972.95元。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殷行派出所收到報案材料后決定不予立案,因為信用卡欠款總額不超過5萬元,因此不符合當地公安局的立案標準,最終沒有受理招商銀行的報案申請。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審理。招商銀行在庭審過程中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出示招商銀行信用卡申請表、招商銀行信用卡申請人申明條款、持卡人賬單查詢、情況說明等證據。被告林某并未到庭,書面答辯稱:經被告統計計算欠原告的本金為17597.03元,而且原告主張的利息、違約金、手續費計算方式不明確,明顯過高。

本院經審理查明:

法院一審裁決觀點:林某不涉嫌信用卡詐騙,系民事糾紛(信用卡糾紛)

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招商銀行信用卡申請表等得到確定,該借貸法律關系合法有效,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林某持卡消費后,未依約還款,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告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的相關訴請,證據充分,符合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視為其對于原告主張的事實放棄抗辯并自行承擔相應的不利法律后果。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被告林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原告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透支款本金22362.74元、利息1361.89元、違約金6074.45元、分期手續費2923.87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林某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申請再審

劉某稱不服一審判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林某償還招商銀行信用卡本金17597.03元、利息2248.02元共計19845.05元”。同時,請求二審法院判令招商銀行分擔本案一、二審部分訴訟費用。

林某認為:

林某實際未還本金17597.03元,而非招商銀行主張的本金22362.74元,一審法院未查清事實。 根據2023年4月15日中國人民銀行發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信用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取消滯納金,由發卡機構和持卡人協議約定違約金”,招商銀行未書面通知林某、未和林某另行簽訂其他協議約定違約金,所以合約中關于5%滯納金部分的約定應屬無效;該通知還規定“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招商銀行計算方式不明確。 招商銀行主張的透支利息和違約金(滯納金)、分期手續費在性質上均屬于違約金,根據《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違約金的主要功效在于彌補損失,招商銀行一審中主張的利息、違約金及其他費用總計10360.21元占林某的實際本金年利率58.87%,一審法院同時支持其關于利息、滯納金及其他費用的主張不符合法律規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酌減。 林某與招商銀行代理律師于2023年7月23日達成約定支付本金、違約金、利息等費用總計21362.74元,但對方不出具任何書面證明導致調解失敗,請求二審判令招商銀行分擔本案一、二審部分訴訟費用。

法院二審裁決觀點:維持一審原判

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林某尚欠招商銀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2362.74元的事實清楚。因林某未能按約還款,原審判決據此認定林某應當向招商銀行償還透支款本金并支付相應的利息、違約金以及分期手續費并無不當。林某雖主張招商銀行的訴訟請求計算方式不明確,但《招商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通用領用合約》以及持卡人賬單對林某的欠款均有相應記載,故某的上訴理由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林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駁回林某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