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婚姻法律的規定,當事人享有婚姻自由的權利。為此,法律通常不會禁止當事人作為原告向法院起訴離婚。與之相對應,被告則有答辯的權利。

答辯可以有兩種方式:口頭答辯與書面答辯。法律對書面答辯有著嚴格的時間限制,即被告在接到原告的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應當提交答辯狀。超過這個期限,則不能再提交。雖然過期不能再提交書面答辯,但是在此后的開庭時,被告仍然可以口頭答辯。根據本離婚律師多年來的辦案經驗認為:二種答辯方式各有優缺點。具體應該選用哪種方式應該結合您的具體案情來定。本文重點要圍繞書面答辯狀進行討論。

對于法官來講,答辯狀的意義在于讓其在開庭前對于原、被告之間的分歧或者說是爭議焦點有一個大致的了解,便于法官安排庭審的重點,保證庭審的順利進行。而對于被告來講,一篇好的答辯狀可以對法官的判斷產生一些影響。為此,本婚姻律師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書寫答辯狀:

1、以原告的起訴狀為標靶,有針對性地在答辯狀中闡述自己的觀點。除非有特別需要,否則,被告應該首先分析原告的離婚起訴狀,對原告的訴訟請求與事實理由進行歸納總結。分為幾個方面進行反駁。通常來說,這幾個方面可以歸納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撫養問題和離婚財產分割。在此基礎之上,在針對原告所稱具體事實逐一進行反駁。

2、離婚訴訟答辯狀的內容應該是陳述事實與引用法律相結合的形式。比如,原告在稱雙方分居已經多年,符合法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標準。那么被告在答辯狀中就要糾正原告的說法,比如雙方實際分居不滿兩年,或者分居的原因并非是夫妻感情不和,而是由于工作原因。在陳述事實后,被告便可以引用法律規定來做深度反駁。即法律規定因夫妻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才屬于夫妻感情破裂,應當準予離婚的情形,本案的事實并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所以應該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

 

3、本離婚律師認為:真正優秀的答辯狀不僅足以起到反駁、對抗原告起訴狀的作用,甚至還可以起到為后續離婚訴訟做好鋪墊的作用。有經驗的律師可以在答辯狀中潛移默化地引導原告在后續庭審中做出不利于自己的表述,從而幫助被告實現更大范圍內的離婚訴訟策略。為被告在最終的離婚時爭得更多的利益。要想做到這一點,不僅需要被告提前制定好一整套的離婚策略,還需要豐富的婚姻法律知識及訴訟實踐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