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遺產的處理》—遺產分割的規則和方法。

第一款:遺產分割應當有利于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第二款: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采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遺產分割原則和方法的規定。

遺產分割時應當遵循下列一些原則:

(1)發揮遺產效用原則。分割遺產應體現物盡其用,財盡其值的要求,使遺產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盡可能釋放出經濟效用,促進生產,方便生活。《繼承法意見》指出:“人民法院在分割遺產中的房屋、生產資料和特定職業所需要的財產時,應依據有利于發揮其使用效益和繼承人的實際需要,兼顧各繼承人的利益進行處理。”

(2)酌給遺產原則。《民法典》第1159條確定了繼承法律制度的酌給遺產原則,即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當遺產因無人繼承收歸國家或者集體組織所有時,上述人員提出取得遺產的要求,人民法院應視情況適當分給遺產。

(3)保留胎兒應繼份額原則。《民法典》第16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條文參見:

《繼承法意見》第58、5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金瑞仙與黃宗廉等房產糾紛一案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