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產證加名字算共同財產嗎(婚前房產證加名字算共有財產嗎)
裁判要旨: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訴爭房產系一方婚前購買,婚后同意加名行為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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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張某與邊某于2023年10月自行相識,2023年3月13日登記結婚,2023年1月29日生一女孩邊某1。雙方婚后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等產生矛盾。張某曾經起訴要求離婚,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現張某再次來院起訴要求離婚,邊某同意離婚。現婚生女邊某1隨張某生活。張某及邊某均要求撫養子女,張某每月收入4500元。邊某每月收入3100元。
位于河北省×××號房屋系邊某婚前購買,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2023年3月29日變更所有權人為邊某、張某,為二人共同共有。雙方均認可房屋現價值為24萬元。張某表示房屋歸邊某所有,要求邊某給付房屋折價款。2023年9月10日張某購買車牌號為×××比亞迪小型客車一輛,支付購車款及其他相關費用共計102848元。其中張某出售婚前所購車輛款項17800元用于購車;張某母親出售其個人車輛款項45800元用于購車;張某母親另給付張某9000元用于購車。
訴訟請求:
以夫妻共同財產請求分割河北省×××號房屋。
律師說法:
陜西勤博律師事務所魏興寧律師表示,關于訴爭401號房屋以及車輛如何分割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之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在本案中,雙方均確認訴爭房屋原登記于邊某名下,在雙方婚后辦理了所有權人變更登記手續,登記為邊某與張某共同共有,該登記行為屬于夫妻婚內財產約定,可以認定為通過加名的方式,完成了對配偶一方的贈與,對夫妻雙方均具有約束力。故該房屋應當作為夫妻二人的共同財產分割。
對于如何分割房屋這一共同財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故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但考慮雙方爭議的房屋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本應屬婚前個人財產,同時從照顧子女、為其提供穩定的生活條件、物質保障的角度出發,綜合確定相應的分割份額。
注意,各地法院裁判觀點略有不同,另一種觀點認為,房屋系一方婚前個人出資購買,即使婚后添加名字,也不影響該房產系婚前財產的效力,不以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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