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于房產歸屬的規定(新婚姻法關于房產歸屬權的規定)
【案情簡介】
原告魏某與被告李某于2023年10月登記結婚,2023年9月剩余一女魏某某。因雙方感情不和,魏某曾于2023年7月提起訴訟,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駁回了原告魏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2023年3月,魏某再次起訴要求離婚,同時主張孩子魏某某隨自己共同生活,依法分割婚后購買的房屋一套。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婚后并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現雙方均表示同意離婚,應予準許。
在子女撫養問題上,考慮到孩子魏某某尚且年幼,由母親李某撫養對其健康成長更為有利,故魏某某由被告李某撫養為宜。另查明雙方于2023年購買了一套蘭州市城關區的房產購房首付30余萬元,貸款70余萬元,尚欠銀行貸款60余萬元。關于該房產的歸屬問題,考慮到雙方離婚后,孩子魏某某隨被告李某共同生活,住房是母女二人最基本的生活條件之一,本著照顧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則,該房產以歸被告李某為宜。最終法院判決該房產歸被告李某所有,剩余貸款由被告李某償還,被告李某付原告魏某房屋折價款人民幣50萬元。
【律師觀點】
根據《民法典》第1087條之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此前的司法實踐當中,法院對于夫妻共有房產的分割,除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外,還會考慮雙方各自對家庭的貢獻大小、房產的實際居住使用情況等因素酌情處理,通常會將房屋判決歸其中一方所有,由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相應金額的房屋折價款。
本案中,原、被告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購買于婚后,屬于夫妻共有房產。法院首先確定了孩子的撫養權由被告行使,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確定房屋的歸屬,以住房是被告撫養孩子的基本現實需要為由,將房屋判歸被告所有,由被告給付原告房屋折價款。可以說,該判決精準的解讀了《民法典》第1081條所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問題,《民法典》相對于《婚姻法》還新增了“照顧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也就是說,在《民法典》實施之后,如果配偶一方存在法定的過錯情形,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照顧無過錯一方。這既是對存在過錯的離婚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性懲罰,也是對于無過錯一方給予的一定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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