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下載)
民法典
《民法典》,一部社會生活的百科書,共7編、1260條,各編依次為總則、物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擔保法》《合同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婚姻家庭關系作為與咱們日常生活最密切的關系之一,到底在《民法典》中發生了怎樣的變化?青白江民政將選取《民法典》婚姻部分中較為重要的12大變化分三期進行解讀,共分為“結婚”、“家庭關系”、“離婚”三大類內容,大家快來了解一下吧。
關于結婚
變化一:新增告知嚴重疾病義務,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請求撤銷該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 不再將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作為禁止結婚的情形,重大疾病只要是履行了如實告知的義務,就不再是婚姻的障礙。
現行《婚姻法》規定: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禁止結婚;已經結婚的,婚姻無效。
《民法典》將這一因疾病而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刪除了,明確為“只要雙方自愿,即使患有不適宜結婚的疾病仍可結婚”。
問
若夫妻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該如何處理呢?
答
《民法典》進而規定了撤銷權: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對方,不如實告知的,對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婚姻。
結 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婚后雙方互為家庭成員】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無效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和被撤銷的法律后果】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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