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馬曉麗與王大樹自小青梅竹馬,21歲時兩人正式確立戀愛關系。之后,王大樹的父母就出資40萬元給王大樹買了一套房子做婚房。房子裝修完畢后,馬曉麗就和王大樹去婚姻登記中心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后,大樹的岳母提出房子要加上女兒的名字。曉麗向大樹講了媽媽的想法,但是均遭到大樹的拒絕。大樹說,這套房子本就是婚前父母買給兩人的婚房,無須加上曉麗的名字。但是,岳母依然不依不饒。曉麗就勸說大樹:別惹媽生氣,沒用就沒用,加上去騙下老人家不行嗎?

那么,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上老婆的名字有用嗎?

剛哥說法

一、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子,屬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

為了避免“寧可坐在寶馬車上哭,也不坐在自行車上笑”的怪相出現,也為了防止有些人結婚沒幾天就離婚,動輒就分掉對方幾百、上千萬的財產,所以《民法典》對于婚前財產的歸屬作出了明確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所以,婚前買的房子,屬于購買一方的個人財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該案中,馬大樹的父母并未明確表明將該房子贈與大樹與曉麗二人,且房產證只登記了馬大樹的名字,因此其視為對大樹的贈與,與曉麗無關。#婚前財產#

二、婚后房產加名行為視為對另一方的贈與,合法有效。

因為房子產權證上登記的權利人為馬大樹,所以馬大樹是房屋的所有權人。而所有權人有權對房子作出處分,包括將房子轉手售賣或者贈與他人,非權利人物權進行干涉。所以,馬大樹為曉麗加名無須征得其父母同意。雖然買房子的錢是馬大樹的父母出的,但是其不能阻止兒子在不動產權證上為兒媳加名。那么,將自己財產的一部分無償贈與他人,這是一種贈與行為。《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加名完成,視為贈與生效。因此,該加名行為合法有效。

三、加名時未注明共有份額的,視為夫妻共同共有。

如果馬大樹在房產證上為曉麗加名后,該房產就屬夫妻共有財產。不動產的共有方式分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兩種方式,加名時未注明共有份額時,則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共有。理論上最終分割時,雙方各占50%。《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條: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因為大樹和曉麗的贈與是發生在婚后,兩人已成為夫妻,所以沒有約定份額,應當推定為共同共有。

結語

由此可見,婚前購買的房子婚后給另一方加名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不過,本案中大樹的房子是其父母婚前為其出資購買的,很顯然是贈與自己兒子的。因此,在加名之前最好能征得他們的同意,以避免家庭矛盾。有網友說,父母的心都在兒女身上,只要兒女的生活幸福,大部分老人都不會有太大意見的。也有網友持不同意見,加名畢竟涉及到夫妻一方的重要財產處置,贈與一方可得考慮清楚了,一旦離婚,那得有多大的風險。加名就是走鋼絲,賭命的!還有網友說,既然法律做了規定,就按規定來,何苦要強行加名呢?夫妻過的是感情,又不是房子?為了房子的加名鬧得不可開交,這婚姻還有何幸福可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