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屬關系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證明當事人之間因婚姻、血緣或者收養而產生的親屬關系事實真實、合法的活動。無論是直系血親、旁系血親、姻親,還是法律擬制的親屬,均可辦理親屬關系公證。親屬關系公證適用于公民因出國留學、旅游、探親、工作、定居等確認親屬關系事實,以及應國內相關機構、部門的要求認定申請人的親屬關系事實。

親屬關系公證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辦理所需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申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復印件);關系人的身份證、戶口簿(關系人移居國外并加入外國國籍,提供關系人國外身份證及護照的印影件;關系人常居國外尚未加入外國國籍,但國內身份證、戶口簿已注銷,需提供關系人的中國戶籍注銷證明、護照影印件和國外居留證明;關系人已死亡的,需提供關系人的死亡證明)。

申請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出生醫學證明、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親子鑒定報告、收養證、原始戶籍底冊、人事檔案材料等(發往澳大利亞使用的父母親申請與子女的親屬關系公證,需提供父母親有且僅有幾個子女的親屬關系證明);證明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從以下兩種證明材料中任選其一代替證明信(如果您以前辦理過出生公證或親屬關系公證,可以提供原出生公證書或親屬關系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或《獨生子女證》,同時提供父母結婚證)。

如非本人辦理,還應提供授權委托書、代理人的身份證件;如果您所提供的證據材料不足以證明所申辦公證事項時,請根據公證員的要求補充證明材料。

辦理親屬關系公證

這里小象提醒一下,申請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公證處可以受理其申請:申請人的戶籍在本處所在地,非本地戶籍的需提供在本地(一年以上)居住/工作證明;由中國境內出境定居的,現已不是中國國籍或持港澳臺地區身份證件的,可在申請人出境前原戶籍所在地公證處申請辦理。

該公證不適用于辦理涉外繼承、涉港澳臺繼承的親屬關系;親屬關系范圍僅限于證明直系血親和旁系三代以內血親,旁系血親須在證明信中說明其親屬關系的淵源,例如表兄弟需說明是其母兄弟或姐妹的子女還是其父姐妹的子女。

去往日本使用的親屬關系公證,如果需要申請人或關系人的詳細住址,證明信一般要精確到街道門牌號;申請人已注銷戶口出境且其原住所地戶口簿上無其他資料反映的,還應提供原住所地公安機關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

公證書用于美國、韓國、奧地利、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等國,需要同時加做譯文與原文相符公證;出生在香港、澳門等域外的居民申辦與在臺親屬關系的公證事項,不予受理,應在出生地的公證機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