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婚姻的形式會隨著時代的變化而變化,因此法律對婚姻登記的制度也會相應的變化,涉外婚姻登記也是如此,但是即使變化了最重要的核心還是不會變的。那么2023年最新涉外婚姻登記流程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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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年最新涉外婚姻登記流程詳解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自愿結婚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結婚當事人須持的證件:

1、中國公民應持下列證件:本人的戶籍證明;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單位、企業單位出具的記有本人基本情況和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以下證件: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如外國人一方為在華僑民,須持下列證件: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本人戶口所在地有關單位出具的證明,對證明的要求與上述中國公民一方須持的第二類證件相同。

此外,申請結婚的男女當事人還須提交婚姻登記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申請登記結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持有關證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符合我國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關涉外結婚登記規定的,準予登記,并在一個月內辦理登記手續,發給結婚證。依法不予登記的,應當告知當事人不予登記的理由。

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后,在我國境內雙方自愿要求復婚的,按涉外結婚的有關規定辦理。

對于雙方都是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只要他們具備《中國人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中所要求的證件,符合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條件,可予辦理結婚登記。但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讓婚姻當事人提供其本國法律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有效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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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駐外使領館處理華僑婚姻問題

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要求辦理結婚和離婚登記的案件日益增多。受理這類案件時,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照顧到他們居住在國外的實際情況,加以妥善處理。為此特作如下規定:

(一)華僑結婚:

1.為了方便華僑在居住國結婚,我們鼓勵華僑按居住國的法律在當地辦理結婚登記或舉行結婚儀式。如當地有關當局為此征求我駐外使領館的意見,可按以下原則處理:

(1)如該婚姻符合我國婚姻法的規定,我可應其要求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與×××申請結婚,其婚姻的締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

(2)如該婚姻除年齡和禁止近親通婚的規定外,其他均符合我婚姻法的規定,我也可應其要求,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鑒于×××與×××已在××國定居,如××國有關當局依照當地法律準許他們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3)有些使領館應駐在國有關當局的要求,為合乎本條(1)、(2)情況的婚姻出具的證明,雖同上述兩種證明的措詞不一致,但如它符合我婚姻法的基本精神,并已為駐在國有關當局所接受者,可將所出具證明的格式和案例報外交部領事司轉民政部民政司備案后,仍按過去慣用格式辦理。

(4)如該婚姻違反我婚姻法關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規定,我既不能承認該婚姻為有效,也不能為其出具任何證明。

(5)華僑與外國人(包括外籍華人)申請結婚登記,我使領館不受理。如當地有關當局要求我使領館出具證明時,我可根據情況用口頭表示或書面證明:

“中國籍人×××與××國籍人×××申請結婚,我們不表示異議”。

2.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結婚申請,我使領館不宜受理:

(1)駐在國法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關于結婚的規定。

3.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均是華僑,且符合我婚姻法的規定者,如駐在國法律允許,雙方又堅持要我使領館為其辦理結婚登記的,我使領館可為其辦理結婚登記,并頒發結婚證書。如駐在國有關當局要求,我也可為該證書出具譯文,并證明其與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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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涉外婚姻情況下的法律適用

根據最新出臺的《涉外民事法律關系適用法》,對于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進行了新的規定。

“結婚條件”適用當事人共同居住地法律;沒有共同居住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地法律;沒有共同國籍,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或者國籍國締結婚姻的,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

“結婚手續”,符合婚姻締結地法律,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國籍國法律的均為有效。

“協議離婚”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適用一方當事人經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國籍國法律。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共同經常居所地法律;沒有共同經常居所地的,適用共同國籍國法律;沒有共同國籍的,適用辦理離婚手續機構所在地法律。

“訴訟離婚”適用法院地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