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財產協議可以反悔嗎(婚后簽訂的財產協議能反悔嗎)
2023年2月20日,周先生由于婚內出軌,為表示誠心悔過便與妻子王女士簽訂《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內容為:“自住某某小區房屋(含車庫),系周先生購買,產權人為周先生及其父母。該房屋(包括但不限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償還的全部房屋貸款部分)中周先生名下的份額完全歸王女士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夫妻共同財產。”
2023年2月20日,法院判決周先生和王女士離婚,但離婚時爭議房屋沒有進行分割。
2023年12月20日周先生寄送《撤銷贈與通知書》,內容為:“本人于2023年2月20日受你欺騙簽署所謂《婚內財產約定協議書》,約定將房屋及車輛歸你所有,該贈與非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因房屋及車位未辦理變更登記且雙方婚姻關系已解除,無贈與之必要,故現本人正式撤銷對你的贈與。”
那么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約定協議能任意撤銷嗎?
律師分析:
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是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因此,對于周先生與王女士之間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是基于夫妻這種特殊身份關系,并結合各種因素達成的合意,帶有強烈的感情因素和倫理色彩。同時,周先生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違反夫妻忠實義務,在此基礎上,雙方達成的婚內財產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不能任意撤銷。
小律提醒: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于財產的約定一般會被認定為夫妻之間的贈與行為而不能任意撤銷,如果不存在法律規定的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情形,都將被認定為合法有效。
法律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百六十條: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請求交付。
依據前款規定應當交付的贈與財產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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