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

我們往往不可避免地會遇到以下情況:

01

老王拿著過世妻子名下的存單去銀行取錢,被銀行工作人員告知需要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之后才能取錢。

02

小李準備賣掉登記在父親名下的房產,找到買主后準備去不動產登記中心過戶,由于父親已去世,被工作人員告知需要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才能處理房產。

03

小張接到丈夫生前工作單位的通知,讓自己去提取丈夫的住房公積金,卻被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員告知需要去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

法律法規的日益完善,

從前看似理所當然的事情變得讓人覺得越來越“繁瑣”,

繼承法律關系具體是什么你是否真正了解呢?

什么是繼承權公證?

繼承權公證是國家公證機構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律規定證明哪些人對被繼承人(死者)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證明其繼承活動真實、合法。

這一概念很好理解,但在繼承辦理過程中,當事人往往在很多細節問題上存在誤區。

誤區1

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

趙女士的丈夫朱先生于兩年前過世,老夫妻倆原先居住的房屋登記在朱先生的名下,現在趙女士想把整套房子通過繼承公證過戶給他們唯一的兒子。

公證員解析:

上述房產雖登記在朱先生一人名下,但實際屬于朱先生和趙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房產的1/2份額才是朱先生的遺產。公證機構只能辦理朱先生的遺產繼承公證,屬于趙女士的另一半產權可以通過買賣或贈與的方式過戶給兒子。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

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誤區2

繼子女、外嫁女兒沒有繼承權?

小何的父親老何剛去世不久,老何的父母都先于老何過世,但老何生前有過兩段婚姻關系。據小何說,自己的母親在生下姐姐和自己后沒多久就因病去世了。后來,父親又再婚,繼母吳阿姨也是二婚,還帶了一個10歲的女兒小紅。之后大家一起共同生活了好多年,繼母吳阿姨在前幾年去世了。小何表示,父親留下的房子是再婚前購買的,和小紅沒有關系。而且自己的姐姐也已經外嫁好多年,這房子的繼承人只有自己。

公證員解析:

首先,繼承權男女平等,女兒并不因為外嫁就喪失繼承權。其次,老何與吳阿姨再婚時,繼女小紅未成年,后一起生活多年。因此小紅與老何形成了扶養關系,亦享有繼承權。

《民法典》索引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誤區3

七大姑八大姨為什么也有繼承權?

小賢想辦理父親名下房產的繼承公證,小賢的父親于2023年去世,爺爺于二十年前去世,奶奶于2023年去世,小賢以為爺爺奶奶都已過世,只要自己和母親到場辦理即可。但卻被公證員告知他的大伯、二伯、姑姑都要到場。小賢表示無法理解,明明是自家的房子怎么就要牽扯那么多人。況且自己的二伯在十多年前就去世了。

公證員解析:

這是一個既有轉繼承又有代位繼承的案例。繼承是從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開始的,由于小賢的奶奶在生前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因此其繼承小賢父親遺產的權利轉移給她的合法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而二伯已先于奶奶過世,那么本應由二伯繼承的遺產由二伯的孩子代位繼承。故小賢奶奶的其他兩個子女以及二伯的孩子均應到場辦理。

綜合以上案例,公證員建議大家遇到遺產繼承這一情況時,首先要明確被繼承人的遺產范圍和數量。【公證知識】聊聊繼承公證那些事其次,對于繼承法律關系比較復雜的情況,可以來公證處咨詢讓公證人員先幫忙理清法律關系,切莫盲目排除繼承人。

最重要的就是及時辦理繼承公證【公證知識】公證員提醒:辦理繼承要趁早,尤其是遇到“白發人送黑發人”這類情況時,時間越久繼承關系越復雜,可能還會引發新的家庭矛盾。

如果由于各種原因不能及時辦理繼承公證的,建議想要表示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可以先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防止之后手續繁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