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書范本(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昨天朋友小美(化名)來咨詢我,因為老公出軌,而且出軌多個女人,自己實在接受不了,但為了家庭、為了雙方父母、為了孩子等等各種原因,目前不想離婚也不能離婚,但是面對老公,這次如果不給他教訓,以后還會犯,現在雙方父母都同意斷了她老公的經濟來源,所有財產都歸她,她老公也同意和她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把財產給她,讓她放心、讓她有安全感,讓她放心,他老公的條件是簽定婚內財產協議后她也要冷靜下來,這件事到此結束。現在來咨詢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約定的財產到底能不能歸她。
一、婚內財產分割協議的定義
目前沒有明確法律規定對此作出概念性規定。簡單地說就是婚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針對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等進行分割達成的協議約定。
二、如何理解婚內財產分割協議
1、該財產協議的雙方是夫妻雙方。必須領取合法婚姻證明即我們說的結婚證,雙方如果是同居或者離婚后又生活在一起,但沒有領取結婚證,雙方的關系是不受法律保護,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婚姻關系。所以,要想拴住一個男人的心,不是照顧好他的胃,也不是做他的貼心小寶貝,是先領取結婚證,是先宣示主權,先讓雙方的關系受法律保護。如果法律都不保護你,你還想讓誰保護你一輩子。法律的保護一直都在,對你不離不棄。
2、夫妻雙方必須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自由清楚地表達自己的意思,可以獨立行使民事權利。如果一方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部分民事行為能力人,無法真實表達自己的意思,即使簽訂了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也是可以撤銷的,效力是處在待定狀態。
3、夫妻關系處在存續期間。這是時間要求。現實中,很多夫妻沖動離婚,沖動復婚,結果在離婚和復婚期間達成了財產分割協議,這不是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因為不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僅是離婚后財產分割,該協議在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是有效的,在復婚后,這份財產協議可以充分證明協議上的財產都是一方的婚前財產,而不再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有風險,離婚后簽訂財產分割協議更有風險。但很多人都誤以為這是夫妻共同財產,這是誤區。所以一定要注意時間點。
4、協議內容不能違反國家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什么是強制性規定,從一般人能理解的角度講就是國家讓你必須做的和國家不讓你做的,打死都不讓做的,做了就去看守所喝湯,去監獄度假的哪種。其實大家想想就知道了,比如黃、賭、毒。再比如刑法上各種罪名下的犯罪行為等等。當然針對夫妻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更多的是不能將婚姻法上禁止的行為進行約定,通過交換財產的方式進行約定。比如婚姻自由、虐待老人、拋棄孩子等等。最近就看到一個新聞,夫妻雙方簽訂了把女方賣給被人后家庭財產怎么分割的協議,關鍵是兩個人還沒離婚。世界很大,奇葩很多。所以,必須用法律讓無知者付出代價,讓無知者知道世界是有規則的,不是你想干啥就干啥的。
什么是公序良俗呢?在這搞什么法言法語,就說點大家都能聽得懂的。公序良俗包括兩方面一個是公共秩序一個是善良風俗。公共秩序再次不談,在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中可能涉及的就是善良風俗。如果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以男方可以出軌、包二奶、找小三等為代價,獲得另一方的全部財產,則因違反善良風俗,可能無效。
5、要注意動產和不動產的所有權發生效力的方式
動產主要指車、存款、股權、股票、基金、信托基金、理財產品、保險等等。針對動產相對要簡單,就一個標準,能放到自己賬戶的,先放到自己賬戶里,需要經過一定程序才能變更到自己名下的,就先走變更,到相關金融機構進行變更。因為動產是以交付為生效條件的。所以,如果你面前有座金山,另一半不交到你手里,這金山對你來說也沒有任何價值。協議的核心在于履行,夫妻婚內財產分割的核心在于一方獲得財產所有權、支配權、收益權等等。所以,不同財產要區別對待,一定要先梳理清楚自己的財產,然后根據不同財產的性質去進行協議分割,千萬不要僅簡單寫一個分割協議,感覺自己擁有了一切,心中暗暗竊喜,感覺自己手里有了尚方寶劍,隨時可以將對方拿捏把玩,驕兵必敗。因為不懂法,所以自己給自己挖坑埋了,自己可能還不知道。
不動產,主要是房子,房子有住宅、有商鋪等等。不動產以到房管局登記為生效要件。所以,要想房子是自己的,先去房管局辦理登記,將房子過戶到自己名下。當你有房本時,一切才塵埃落定,否則都是天上的UFO,你是看不見摸不著。因為房子的狀態不同,在寫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要區分不同情況,千萬不要僅簡單寫一個房子歸你,如果這樣寫,是協議上給你了,法律上不一定給你。債權和物權是有本質區別的。即使不懂法,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要好好研究一下。畢竟一個女人的青春歲月是很短暫的。
三、婚內財產分割協議到底有沒有效。
首先、國家法律是肯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對財產進行分割的行為的。
其次、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情況下,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護的。
最后、無論是男方還是女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存在其他問題出現了必須讓另一方享有家庭財產的時候,就需要簽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這個協議不僅是在保護某一方,而是在保護一個家庭、保護一個合法權利被侵害的人。
四、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百四十三條【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條件】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強制性規定及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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