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發四十多年,國民財富大幅增加,而死亡一般不會在人準備好時來臨,在自然人死亡后,遺產爭產紛爭也有鬧得滿城風雨的。而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遺囑的審查也越來越嚴格,若相關遺囑形式未達到相關的法定標準,被法院認定遺囑無效可能性還是比較大的。如何才能花少的時間和精力完成一份有效的遺囑呢?

遺產的定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遺產的范圍,是自然人遺留下的合法財產,包括有形的、無形的財產。

遺囑形式和要素規范化:

1、自書遺囑(最簡單):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其中一人代書,遺囑人、代書人、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3、打印遺囑(新增,常用):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見證人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4、錄音錄像遺囑(新增、最方便):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遺囑人、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5、口頭遺囑(非緊急情況不要采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危急消除后,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6、公證遺囑(最可靠,但是沒有優先效力):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但是沒有效力優先性,但是有好處。

從以上遺囑的形式上看,自書遺囑是最簡單的,但是面對挑戰時,認證程序比較麻煩。公證遺囑是最可靠的,但是公證處會收費。各種遺囑形式都各有利弊

遺囑是可以撤回: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