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年怎么能離婚(分居一年可以提出離婚嗎)
分居滿一年可直接離婚?答案是否定的。男女二人領證結為夫妻,是受法律保護的合法婚姻關系,不可能直接離婚,即解除婚姻關系。想要離婚,在我國有兩條途徑: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協議離婚屬于夫妻雙方都抱有離婚想法,兩人經過協商,簽訂離婚協議,確定結束婚姻;訴訟離婚屬于一方想離,另一方卻不愿意的狀態,想離一方訴求強烈,則可求助法院。
“寧破十莊廟,不拆一樁婚”,我國以前對婚姻的離散十分謹慎,不輕易判離婚,但確定了夫妻倆的關系絕無彌補的可能,準予離婚。對于法院而言,在一人堅持離婚、一人堅持挽留的情況下,判斷二人的關系是否完全斷絕,是一件十分困難的事,特別是當兩人育有子女,這就不得不考慮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問題。
原《婚姻法》曾明確規定了離婚適用的幾種情況: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5.一方被宣告失蹤。
不過,在司法實踐中,滿足其中一條,不一定能準予離婚,比如感情不和分居了兩年,但兩人有了孩子,有一方還極力挽留婚姻,這種情況下,法院可能認為夫妻感情未達到破滅的地步,不準予離婚。
因此,以前有結婚容易、離婚難的說法。現在《婚姻法》納進了《民法典》,在其原來基礎上進行了一定的修編工作,賦予了夫妻離婚更多的可操作性。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法典》中新加入了第五條,并規定:法院不準離婚的,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訴訟離婚,應當準予。這給苦于離婚難的夫妻帶來了很大的便利之處。
案例分享:福建安溪法院曾以“分居又滿一年”的規定判決了一起離婚案,是我國首次適用《民法典》依法判決準予雙方當事人離婚的離婚糾紛案。孫某甲與孫某已經人介紹認識,在未完全磨合好的情況下匆匆步入婚姻,婚后生有一子。兩人觀念不合,常爆發爭吵,孫某甲忍受不了一地雞毛的瑣碎生活,于2023年3月,以分居兩年有余、感情已經破裂為由,訴訟離婚。
同年6月,法院認為孫某甲與孫某已共育了一個兒子,孫某已也曾多次舉證力求挽回婚姻,因此法院認為雙方感情沒有達到毫無挽回的地步,只要互相諒解、寬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故未準予二人離婚。判決生效后,夫妻二人一直處于分居狀態,無任何來往。2023年9月,孫某甲再次訴訟離婚,這一次,法院判決準予。
案例分析:
根據《民法典》相關要求,夫妻二人分居滿2年以上,經調解無效,即可準予離婚,但案中的法院沒有準予,這極可能是由于《民法典》剛付諸實踐,無法完全脫離原《婚姻法》的影響。但兩人再次分居滿一年,法院不再猶豫,準予了離婚,這是新修訂的《民法典》帶來的益處。
若是在以前,再次分居滿兩年,法院從多方面考慮,可能還是覺得二人情感沒有完全破裂,不判準離婚;但現在,無論需要考慮的影響因素有多少,只要達到“分居又滿一年”的時間要求,即能離婚。
分居滿兩年;或又滿一年,這里的“分居”概念是指兩個人不住在一起就可以了嗎?不僅僅如此。分居一般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停止共同生活、分別居住的狀態。因此這個概念不僅僅包括了不住在一起,還包括了停止共同生活,包括經濟生活、精神生活、X生活等,簡單來說,即兩個人如陌生人般,無任何交集。
《民法典》為何要新加入一個分居又滿一年即可離婚的規定?這大概與其他條件舉證難、夫妻情感是否破滅難確定有關。在法律準許的離婚情況中,涉及家暴、賭博、重婚等內容,拿家暴而言,受害者可能因毆打、辱罵、脅迫等原因,難以找到家暴的證據,甚至找到了也難以留存,想用家暴控訴離婚,相對較難。
正因為此,《民法典》出臺了一個以時間衡量是否該準予離婚的方法。話又說回,家暴雖難舉證,但它仍然是離婚訴訟時十分有力的證據,如果夫妻某一方正遭受暴力,可試圖留存醫療診斷證明、相關錄音及視頻、詢問心理醫生的證明、子女及鄰居的證言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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