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離婚的方式有兩種,不同的方式流程是不同的。

1.協議方式:

(1)準備離婚協議。男女雙方必須簽訂一份書面離婚協議,離婚協議必須包括雙方是自愿離婚和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等事項協商一致。

(2)申請受理。男女雙方需拿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書面離婚協議等材料親自去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申請離婚登記。

(3)冷靜期。申請離婚登記之日起30天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就是所謂的“30天冷靜期”。

(4)審查和發證。如果30天滿了,自第31天開始至第60天,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民政局去申請領離婚證。

2.訴訟方式:

1.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攜帶身份證、戶口本、起訴狀及副本、結婚證等,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層法院立案。

2.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

3.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4.法院審理案件:適用普通程序的,會在六個月內審結;適用簡易程序的,會在三個月內審結。

5.法院當庭宣判的,會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