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為了幸福,離婚更是如此,通往幸福的道路千千萬萬,雖然終點都一樣,但是起訴一方選擇了哪一條,就能看到哪一條路上的風景,經歷哪一種困難。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其中協議離婚相對簡單,而所謂訴訟離婚,就是指夫妻雙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律判決處理婚姻關系的一種制度。

這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意向、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引入中立方裁判的妥當選擇。

都說訴訟離婚相對協議離婚更復雜,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一下離婚訴訟的整個流程,以及各個流程所需的資料、文書和時間。

起訴離婚應該去哪兒告?

訴訟離婚的第一步,是確定去哪里起訴:法院那么多,到底應該找哪一家管呢?

這就要從“訴訟管轄”談起了。訴訟管轄,是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用白話來講就是明確你該到哪家法院去起訴?

我們按照“一般/特殊”兩大類情況做了區分,據此就能判斷自己應該去的法院了。

1、一般情況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事實上,大部分離婚案件都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特殊情況

情況 管轄歸屬(X人民法院) 被告是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 原告經常居住地 被告是被監禁的人 非軍人對軍人提起離婚訴訟,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 公民被注銷城鎮戶口 公民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蹤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 被告住所地 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 公民戶籍遷出后但尚未落戶 經常居住地 戶籍遷出超過1年 其原戶籍所在地 戶籍遷出不足1年的,沒有經常居住地 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 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 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 國內一方住所地 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 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 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 國內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外國法院離婚判決不予承認的 國內原戶籍所在地或者婚姻締結地中級人民法院

離婚訴訟中的三個階段

很多人都覺得離婚訴訟很麻煩,需要一次次跑法院,事實上,所有訴訟都有明確的流程規定,離婚訴訟也不例外,主要包括:立案——答辯——開庭這三個階段,只要事先做好準備,把時間、流程、材料等細節一一梳理清楚,就可以減少一次次往法院跑的煩惱。

第一階段:立案階段

立案,通常是起訴離婚的一方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具體流程包括:

1. 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 法院接受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 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原告方(主動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

當然,如果只有經法院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離婚案件,法院才會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只有拿到立案通知書,法院才算正式受理離婚訴訟案件。

否則法院就會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知原告方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其補充材料或走其他程序。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法院決定立案后,會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也就是被起訴離婚的一方,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應作出書面答辯。

如果被告在十五日內,沒有提交答辯意見,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法院視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審理可能是大家聽得最多的一個階段,它是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包括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區別于其他民事訴訟,判決結果直接關系一個甚至三個家庭的未來,所以,法院通常會更慎重地對待此類案件,法律也對此做出了兩個特殊規定。

1.必經程序:調解

雙方到庭后,法院首先會組織夫妻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也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調解的結果通常有三種:

(1)雙方經調解后愿意繼續維持婚姻,起訴一方撤回起訴,就可以夫妻雙雙把家還了,皆大歡喜。

(2)經調解后雙方選擇不繼續維持婚姻,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時,法官會組織夫妻雙方共同簽訂離婚調解協議,然后法院會出具離婚調解書,自雙方簽收后生效,婚姻關系解除。

(3)經調解后雙方在是否離婚的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時,調節沒有辦法繼續,則離婚訴訟由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判決。

2.夫妻雙方原則上不得缺席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但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

一方面是因為,夫妻感情的好壞,只有當事人自己心里清楚,親友都只能從雙方偶爾的日常生活表現來獲得碎片式的信息,離婚訴訟中,法官必須確認夫妻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夫妻感情破裂,而當事人出席對法官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尤為重要。

另一方面,離婚案件的影響涉及面較為廣泛,不僅事關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還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特別是子女撫養問題,撫養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該義務帶有緊密的人身性質,法官在確定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責任的分配時均需要征求原、被告的意見,并考慮雙方經濟狀況及其他撫養條件,并適時進行思想教育,讓雙方明確撫養子女的義務并不因婚姻關系的改變而解除,從而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后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

如果當事人一方,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

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在起訴離婚案件中同樣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無論是起訴階段還是開庭階段,證據都是法庭做判斷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據,因此,提前準備好所需要的證據,我們才能夠在訴訟中更加游刃有余。

離婚案件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的一種類型,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離婚訴訟案件的原告,在立案階段只需要提供一些基本材料,具體包括: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證據是證明事實存在的依據,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證據是支持訴訟請求的基礎。

在民事案件中,“有理說不清”的案件是數不勝數的,當事人覺得自己有理,聽上去也像是有這么一個情況,但如果沒有證據加以支持,就不能成為法官可以認定的“法律事實”。

在答辯和開庭階段中,法官并不知道夫妻雙方之間的事實真相是什么,只能依賴證據來進行判斷。沒有準備證據的訴訟,遭受敗訴的可能性極大。

在答辯和開庭階段,當事雙方需要根據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例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例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果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

例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

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等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一方需要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需要提供自己身患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一方需要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的,需要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一方需要另一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需要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在訴訟中,除了要重視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還要在法庭上認真審查對方的證據,防止對方提交虛假證據,造成自己的損失。

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依據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更特殊,還可以申請再延長三個月。

一般的離婚訴訟屬于普通民事案件,也就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離婚雙方涉及的財產較為復雜,特殊情況下的審結期限可以延長到十五個月。

當然,如果案件比較簡單,雙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訴訟期限則為三個月。

法院判決是否離婚,通常會從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等原則考慮,所以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會比較謹慎。

假如第一次提出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那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提出離婚的一方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

法院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個月。

也就是說,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六個月。

按照這個期限綜合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才能走完離婚流程。

起訴離婚需要多少錢?

最后是大家關心的,訴訟離婚需要多少錢?

首先,訴訟離婚必須繳納的是離婚訴訟費用。

起訴時交的案件受理費只是訴訟費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如果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法院決定。

其次,除了案件受理費,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申請費,鑒定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根據情況要由某一方當事人墊付。

而大家最關心的律師代理費,其實因人而異,優秀的律師收費自然就高一些;也因事情而異,離婚過程中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爭奪的難度較大,代理費自然也會上漲,需要與律師具體溝通洽談。

訴訟離婚不是離婚的唯一途徑,相較于流程繁瑣,且戰線被無限拉長的訴訟離婚來說,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在婚前或者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協商一致,達成合法的離婚協議或許能夠在最短時間內離婚。

法律條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