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是什么訴訟類型的案件(離婚是什么訴訟類型的)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其中協議離婚相對簡單,而所謂訴訟離婚,就是指夫妻雙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由法律判決處理婚姻關系的一種制度。
這是夫妻雙方在離婚意向、孩子撫養、財產分割等事項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引入中立方裁判的妥當選擇。
都說訴訟離婚相對協議離婚更復雜,今天我們就來梳理一下離婚訴訟的整個流程,以及各個流程所需的資料、文書和時間。
起訴離婚應該去哪兒告?
訴訟離婚的第一步,是確定去哪里起訴:法院那么多,到底應該找哪一家管呢?
這就要從“訴訟管轄”談起了。訴訟管轄,是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用白話來講就是明確你該到哪家法院去起訴?
我們按照“一般/特殊”兩大類情況做了區分,據此就能判斷自己應該去的法院了。
1、一般情況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事實上,大部分離婚案件都屬于普通民事案件,原告要提起離婚訴訟,必須到被告住所地,即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特殊情況
離婚訴訟中的三個階段
很多人都覺得離婚訴訟很麻煩,需要一次次跑法院,事實上,所有訴訟都有明確的流程規定,離婚訴訟也不例外,主要包括:立案——答辯——開庭這三個階段,只要事先做好準備,把時間、流程、材料等細節一一梳理清楚,就可以減少一次次往法院跑的煩惱。
第一階段:立案階段
立案,通常是起訴離婚的一方到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大廳,由立案大廳進行審查,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給予立案,具體流程包括:
1. 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 法院接受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
3. 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原告方(主動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
當然,如果只有經法院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離婚案件,法院才會作出受理決定并立案,只有拿到立案通知書,法院才算正式受理離婚訴訟案件。
否則法院就會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知原告方不予受理的理由,由其補充材料或走其他程序。
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法院決定立案后,會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也就是被起訴離婚的一方,在收到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應作出書面答辯。
如果被告在十五日內,沒有提交答辯意見,不影響法院照常審理案件并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法院視情況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
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開庭審理可能是大家聽得最多的一個階段,它是進入離婚訴訟的實質性階段,主要包括審查證據,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確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區別于其他民事訴訟,判決結果直接關系一個甚至三個家庭的未來,所以,法院通常會更慎重地對待此類案件,法律也對此做出了兩個特殊規定。
1.必經程序:調解
雙方到庭后,法院首先會組織夫妻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也是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
調解的結果通常有三種:
(1)雙方經調解后愿意繼續維持婚姻,起訴一方撤回起訴,就可以夫妻雙雙把家還了,皆大歡喜。
(2)經調解后雙方選擇不繼續維持婚姻,并且對子女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時,法官會組織夫妻雙方共同簽訂離婚調解協議,然后法院會出具離婚調解書,自雙方簽收后生效,婚姻關系解除。
(3)經調解后雙方在是否離婚的問題上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或雙方同意離婚但對子女及財產問題的處理存有爭議時,調節沒有辦法繼續,則離婚訴訟由法院進行開庭審理判決。
2.夫妻雙方原則上不得缺席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但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
一方面是因為,夫妻感情的好壞,只有當事人自己心里清楚,親友都只能從雙方偶爾的日常生活表現來獲得碎片式的信息,離婚訴訟中,法官必須確認夫妻雙方是否已經具備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夫妻感情破裂,而當事人出席對法官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尤為重要。
另一方面,離婚案件的影響涉及面較為廣泛,不僅事關婚姻關系的存續與否,還涉及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特別是子女撫養問題,撫養子女是父母雙方的共同義務,該義務帶有緊密的人身性質,法官在確定直接撫養人及撫養責任的分配時均需要征求原、被告的意見,并考慮雙方經濟狀況及其他撫養條件,并適時進行思想教育,讓雙方明確撫養子女的義務并不因婚姻關系的改變而解除,從而緩和原、被告之間的矛盾,以減少日后判決書或調解書執行的難度。
如果當事人一方,因特殊原因確實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
需要準備哪些材料?
“打官司就是打證據”,證據在起訴離婚案件中同樣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無論是起訴階段還是開庭階段,證據都是法庭做判斷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依據,因此,提前準備好所需要的證據,我們才能夠在訴訟中更加游刃有余。
離婚案件作為民事訴訟案件的一種類型,適用“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作為離婚訴訟案件的原告,在立案階段只需要提供一些基本材料,具體包括:
(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審核完即歸還原告。
(2)雙方夫妻關系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一般提交財產清單即可,具體在開庭時提交也可。
(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
(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
證據是證明事實存在的依據,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說,證據是支持訴訟請求的基礎。
在民事案件中,“有理說不清”的案件是數不勝數的,當事人覺得自己有理,聽上去也像是有這么一個情況,但如果沒有證據加以支持,就不能成為法官可以認定的“法律事實”。
在答辯和開庭階段中,法官并不知道夫妻雙方之間的事實真相是什么,只能依賴證據來進行判斷。沒有準備證據的訴訟,遭受敗訴的可能性極大。
在答辯和開庭階段,當事雙方需要根據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主要包括: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
例如:自由戀愛、經人介紹或包辦買賣婚姻、再婚、復婚等的證明材料。
(2)婚后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
例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
如果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診斷書、鑒定書;
如有賭博、吸毒等惡習或被判處長期徒刑的,提供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法院判決等材料。
(3)夫妻關系現狀的證明材料。
例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時間、原因、分居協議等材料;
曾經起訴離婚的,提供法院判決書、裁定書等材料;
雙方家庭之間有過激烈沖突的,提供公安機關的出警記錄等材料。
(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雙方收入、存款、債權債務等證明,如單位證明、工資卡、完稅證明,存款人、賬號、金額,債權、債務數量,債務債權人姓名、住址等。
(5)一方需要另一方給予經濟幫助的,需要提供自己身患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無經濟來源狀況的證明。
(6)一方需要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的,需要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料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
(7)一方需要另一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的,需要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在訴訟中,除了要重視收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還要在法庭上認真審查對方的證據,防止對方提交虛假證據,造成自己的損失。
起訴離婚需要多長時間?
依據普通程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果更特殊,還可以申請再延長三個月。
一般的離婚訴訟屬于普通民事案件,也就是說,離婚案件法院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審結,如果離婚雙方涉及的財產較為復雜,特殊情況下的審結期限可以延長到十五個月。
當然,如果案件比較簡單,雙方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訴訟期限則為三個月。
法院判決是否離婚,通常會從家庭穩定、社會和諧等原則考慮,所以對于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會比較謹慎。
假如第一次提出離婚被判決不準離婚,那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提出離婚的一方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
法院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可以延長三個月。
也就是說,不服一審法院判決上訴的,一般會在三個月內審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到六個月。
按照這個期限綜合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才能走完離婚流程。
起訴離婚需要多少錢?
最后是大家關心的,訴訟離婚需要多少錢?
首先,訴訟離婚必須繳納的是離婚訴訟費用。
起訴時交的案件受理費只是訴訟費的一種,根據最高人民法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
如果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
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法院決定。
其次,除了案件受理費,在訴訟過程中產生的申請費,鑒定費,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等,根據情況要由某一方當事人墊付。
而大家最關心的律師代理費,其實因人而異,優秀的律師收費自然就高一些;也因事情而異,離婚過程中關于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爭奪的難度較大,代理費自然也會上漲,需要與律師具體溝通洽談。
訴訟離婚不是離婚的唯一途徑,相較于流程繁瑣,且戰線被無限拉長的訴訟離婚來說,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在婚前或者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協商一致,達成合法的離婚協議或許能夠在最短時間內離婚。
法律條文: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法院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第二十二條 【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
(三)對被采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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