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年輕人對于先買房再結婚還是先結婚再買房會比較糾結。有些在戀愛期間會為了結婚就商量買房,有些在婚前可能已經購買了房產,也有些家庭會在子女婚前或婚后資助子女購買房產。房產權屬如何安排是婚戀家庭中一個非常值得關注的問題,安排不當可能會影響婚姻家庭關系的和諧穩定。本文根據《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歸納了婚前購房產權的歸屬問題(免責聲明:因實際情況千差萬別,本文僅供參考且不承擔任何人依據此行事而產生的任何后果)。

婚前購房

婚前購房出資

產證登記人

房產權屬

A出資全款

產證登記人為A

A個人財產

A出資首付

產證登記人為A,且A婚前還清貸款

A個人財產

產證登記人為A,且A和B婚后共同還貸

A個人財產,但A和B共同償還的貸款和房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產證登記人為B,且A和B婚后共同還貸

B個人財產,但A和B共同償還的貸款和房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產證登記為A和B,且A和B婚后共同還貸

AB共同財產

AB共同出資首付

產證登記人為A和B,且A和B婚后共同還貸

AB共同財產

產證登記人為A,且A和B婚后共同還貸

A個人財產,但A和B共同償還的貸款和房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B個人出資部分屬于借款還是贈與根據實際情況由法院認定

產證登記人為B,且A和B婚后共同還貸

B個人財產,但A和B共同償還的貸款和房產增值部分屬于共同財產,A個人出資部分屬于借款還是贈與根據實際情況由法院認定

A或B出資全款

產證登記人為A和B

AB共同財產

A出資全款

婚前:產證登記人為A

婚后:產證登記人變更為A和B

AB共同財產

A父母出資全款

產證登記人為A

A個人財產

A父母出資首付

產證登記人為A,且A和B婚后共同還貸

A個人財產,但是對A和B共同還貸部分及增值部分應當對B作出補償

產證登記人為B,且A和B婚后共同還貸

AB共同財產,除非A父母明確表示贈與B

A父母出資首付

產證登記人為A和B,且A和B婚后共同還貸

AB共同財產

AB父母出資首付

產證登記人為A和B,或者產證登記人為A或B且A和B婚后共同還貸

AB共同財產,AB父母出資應認定為對各方子女的贈與

上述情況不包括有協議約定的特殊情況,如果雙方簽訂財產協議對房產權屬作出了特定安排,那么將以約定為準。此外,不少法院判決案例顯示,在父母出資購房情況下,如果沒有明確表示贈與,可能會被認定為子女向父母的借款。如果房產為共同財產,該借款將被視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如果房產為一方個人財產,借款則被視為該方個人債務。

關聯法條:

《民法典》第1062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1063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1063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2023年1月1日實施)第29條: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