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方出軌可以凈身出戶嗎(出軌可以讓他凈身出戶嗎)
01 故事背景
老王的妻子小美發現老王出軌后,非常憤怒,小美決定要與老王離婚,于是小美問丘律師:老公出軌,可以讓他凈身出戶嗎?
02 丘律師解答
若老王不同意離婚,僅以老王出軌作為理由起訴離婚,并不一定能夠判決離婚。
另一方面,即使判決離婚,也不能夠因為“出軌”就要求老王凈身出戶。
一、什么情況下可以判決離婚
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1、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2、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3、遺棄家庭成員
4、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5、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6、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顯然,“出軌”并不是“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不屬于上面的5種情形。
在小美看來,老王出軌的行為已經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了。但是在法律實務中,一般都會判決不準離婚,而只有在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才應當準予離婚。否則法院通常會給予當事人感情修復的機會。
所以小美想要離婚,并沒有那么容易。
二、能讓老王“凈身出戶”嗎
并不能!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老王出軌,是否構成有重大過錯呢?需要看出軌程度來分析。
例如配偶婚內與他人生育有私生子,長期與第三者通奸、姘居,一夜情導致艾滋病又傳染給配偶等行為,在司法實踐中一般認定為有重大過錯。
在這種情況下,無過錯方也就是小美,有權向出軌的一方請求損害賠償,還可以根據照顧無過錯方權益原則要求多分財產。
綜上,老公出軌,并不一定能夠判決離婚,若判決離婚,可以要求多分財產以及賠償自己的損失,但是并不能讓老公凈身出戶。
因此丘律師建議小美可以與老王冷靜溝通,達成協議離婚,通過《離婚協議》實現讓老王“凈身出戶”的目的,從而更快達到離婚并且分割財產的效果
03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制】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離婚經濟補償】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經濟幫助】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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