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對離婚部分做出了一些新的改動,其中有些財產在離婚的時候,是不能分的,大家需要了解:
一、新增了關于離婚冷靜期的規定。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在離婚時,政府強制要求雙方暫時分開考慮清楚后再行決定是否繼續離婚。自婚姻登記收到離婚申請之日起算30天內,夫妻任何一方對于離婚反悔的,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申請。

二、明確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又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婚姻訴訟的,法院應當準予離婚。

三、夫妻一方揮霍財產,離婚時法院可以給其少分或者不分給揮霍財產的一方。

四、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且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名下,為婚前個人財產。

五、婚姻存續期間,贈與或者遺囑合同中確定只歸 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需要說明的是,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遺囑人或贈與人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指出只遺贈或贈與夫妻一方,另一方無權享有。

六、結婚之前,父母出資購置房產或者贈與財產,如果沒有特別說明,認定為個人贈與。
七、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療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八、老家的宅基地不能分。因為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準,發放證件。

九、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不分,屬于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