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有效是以婚姻關系已經解除為前提,如婚姻關系尚未解除,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并不生效,即使生效的離婚協議也有它的風險(在文章后面,請看完)

所依據的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六十九條:“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

因此私下簽訂離婚協議應分兩種情形:

一、雙方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尚未經過民政局備案,則協議書不生效,

二、雙方在民政局協議離婚時或法院調解離婚時,同時或在之后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原則上具備法律效力。

即使離婚時簽訂了離婚協議,也具備法律效力,仍有以下風險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起草不規范,與當時簽訂離婚協議書一攬子解決所有問題的初衷背道而馳;

2.雙方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在房產過戶時,仍需要相對方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如相對方拒絕配合,離婚協議書財產方面的約定則會遭到“架空”;

3.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書,其所約定的財產處理,在繼承環節中,可能會得不到相關繼承人的認可,由此引發繼承糾紛

4.、很多民政局只允許使用其提供的統一格式版本。在同一格式版本上改動太不容易,因此我一般是跟著當事人去民政局,隨時做好改離婚協議的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