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房產施行的是登記制,一般情況下不動產證上登記誰的名字,產權就是誰的,但是呢,凡事總有例外,不動產登記也是如此

下面的這些情況,就是例外

一種是婚后購房,登記時,只寫了夫妻雙方一人的名字

▲ 圖片來源于百度,如侵權刪

在這里需要明確一點,婚姻存續期間不動產物權僅登記在夫妻中一方名下,不能等同于財產權即為一方所有,因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和其他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

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因此,即便是不動產登記簿上僅登記了夫妻中一方的名字,但另一方仍可能認定為隱形共有人,該不動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間如果認為不動產登記簿或權屬證書上記載的權利人與實際情況不符,可以通過申請婚內“加名”來增加共有人。

例如當事人認為不動產應為夫妻共有,不動產登記簿或者權屬證書僅記載為夫或妻一方所有的,可由夫妻雙方共同向登記機構提出申請,對不動產登記簿以及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人進行變更。

但,婚后購房,登記時,只寫了夫妻雙方一人的名字。這類情況證載人是可以單獨出售房產的,甚至無需通知另一方,自己一人即可單獨出售,所以,辦證時慎重只寫一方的名字

還有一種是一方婚前貸款買房,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

▲ 圖片來源于百度,如侵權刪

雖然這類情況一般情況下,辦理不動產證時登記會登記為購房的一方,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即,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仍然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所以也不必糾一方結婚前的房子,婚后共同還貸,另一方會吃虧之類的,法律都幫你考慮到了

再有一種就是已生效的法律文書規定的房屋歸屬

▲ 圖片來源于百度,如侵權刪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現實生活中,有些小伙伴兒未充分意識到不動產登記的重要性,對于依據生效法律文書取得不動產權利,因沒有及時申請登記,相關不動產被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予以處置的現象時有發生,從而導致自身權益遭受損害,

在此提醒各位小伙伴兒,請于法律文書生效后及時申請不動產登記,使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與事實情況相一致,妥善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例如,一套房屋原先登記在男方名下,后夫妻二人經法院判決離婚并判定房屋歸女方所有。該判決生效后如果女方沒有及時申請辦理該房屋的轉移登記,就會造成登記簿的記載的權利人與事實權利人不一致的情況。

如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也就是男方)擅自出售該房屋給他人并申請辦理了轉移登記,第三方善意取得了該房屋,就會致使事實權利人(也就是女方)的權益受到侵害。

所以,為了防范這類風險發生,建議事實權利人及時到登記機構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