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孩子的夫妻離婚撫養費怎么算(夫妻離婚撫養費怎么算?)
夫妻雙方離婚時,子女的撫養權歸屬和子女撫養費的分擔問題,長期以來都是男女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問題。夫妻雙方離婚后,子女的撫養權通常來說只能歸屬于夫妻一方,所以不享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往往不愿意再負擔子女的撫養費。因為他們會覺得,既然孩子的撫養權不歸自己,那么再給付撫養費就是在替別人養孩子。
然而,這樣的想法是大錯特錯的。因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解除。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義務。
所以,夫妻離婚后,不享有子女撫養權的一方,仍然需要向子女給付撫養費,履行對子女的撫養義務。關于撫養費的標準,民法典是這樣規定的:“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對于男女雙方離婚時,孩子的撫養費問題,法律首先允許男女雙方協議確定,如果男女雙方無法達成一致的,才由法院來進行判決。那么,法院在判決時,根據什么樣的標準和規則,來判決一方承擔撫養費的金額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九條規定:“撫養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孩子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應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由此看來,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釋對于男女雙方離婚后,子女撫養費的給付標準規定得還是比較明確的,當事人可依據上述規則協商確定撫養費的負擔金額。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來裁決。
值得注意的是,在當事人協商或者法院判決確定了一方應當負擔的撫養費之后,如果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子女實際生活、教育的必要支出增加,現有的撫養費金額已經無法滿足子女正常生活和教育所需,那么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給付的撫養費金額。如果父母不同意支付,子女也可以向法院起訴,追索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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