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3月15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王某夫婦生育了一個孩子,6年后夫妻倆積極響應國家二孩政策,妻子吳某再次懷孕。但天有不測風云,二孩還未降生,丈夫王某便在一次交通意外中身故。對王某留下的遺產,吳某腹中的胎兒可以繼承嗎?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林小莉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設立了胎兒利益特別保護制度,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時,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有繼承遺產的資格和權利。但胎兒出生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自始不存在。因此,王某腹中胎兒只要出生時是活體嬰兒,就可以依法繼承王某的遺產。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娩出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