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老王的小女兒曉楓(化名)招了個上門女婿長順(化名)。為了讓女兒風風光光出嫁,女兒結婚后,老王夫婦以自己的名義在北京海淀給女兒買了一套婚房,購買該房產的首付款300萬由老王夫婦支付,并將房屋登記在了女兒曉楓和女婿長順名下。

同時,為了保障老王夫婦對房屋的居住權和處分權,老王與女兒女婿簽訂《房屋證明書》。明確約定,房屋由曉楓父母出資購買,并支付每月2萬元整的按揭貸款;房產由曉楓和長順夫婦共同擁有;曉峰父母享有房屋的共同居住權和處分權,若房屋出售需經過曉楓父母同意。

2023年,長順向法院起訴,要求與曉楓離婚,并認定該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同時主張,女方父母并未按照約定償還貸款,大部分貸款為夫妻二人婚后共同償還,故曉楓父母不再享有該套房屋的居住權和處分權。曉楓則主張,該房屋屬于女方父母出資購買,還有《房屋證明書》的書面約定,女方父母對該房屋享有居住權,不宜將該房屋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套房屋系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且登記在雙方名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關于女方父母出資的首付款,應視為對曉楓、長順的贈與。關于房屋貸款,女方辯稱由其父母償還,但未就其父母向其轉賬與償還房屋貸款的關聯性進行充分舉證,且存在通過消費、取現等方式將上述款項進行消費或支取。故認定該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并對該套房屋予以分割。

【法官提醒】:

現代的陪嫁已不能簡單認定為女方個人財產,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在沒有特別說明的情況下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在離婚時有權主張分割。想要不傷情,最好談清“錢”。父母無論婚前婚后為子女購房出資,都需保留出資證明、銀行取款(轉賬)證明、還貸證明等。如父母希望享有相應的財產權利,除了保留上述出資證明外,應作為共同購房人,進行房屋登記。如父母只贈與給自己子女一方,還要有明確的贈與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