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時效案例(遺產繼承糾紛訴訟時效多久)
在很多繼承糾紛案件中往往都會出現繼承成員因為不知道被繼承人有財產,過了諾干年后才發現被繼承人有財產并已經被其他繼承人繼承,屆時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呢?這里我們就要先談談訴訟時效問題。訴訟時效制度,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在法定期間屆滿后,義務人有權提出拒絕履行義務的抗辯權的法律制度。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也就是說過了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對方可以以“過了訴訟時效”來抗辯我方的起訴,以到達拒絕履行義務的目的。
而我們國家的訴訟時效是如何確定的,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根據上述的規定,我們最大的爭議點是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在廣東省佛山市發生的一起繼承糾紛案件中一二審法院就對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做出兩個不同的認定。
具體繼承事實是被繼承人于2004年4月去世,被繼承人去世后有一房子,被告在1988年6月向房管局申請辦理涉案房屋的產權登記過戶手續,同年8月,陳直心領取了產權證。1994年4月12日,地產開發商與被告簽訂《佛山市房屋拆遷合同書》一份,約定被告將涉案房屋交給地產開發商拆除,地產開發商在原拆遷區第二期新樓住宅用樓安置一廳三房一套給被告,房屋產權屬被告所有。高涉案房屋于1994年被拆遷,被告于2002年入住補償房。該房產由于整棟樓都沒有驗收,尚未能辦理房產證。
首先,一審法院認定起訴的兩位原告自在房地產檔案館查詢房產情況,發現該房產的所有權人已變更為被告后,才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為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其他未起訴的繼承人的起算點則根據不動產物權登記主義和公示主義原則,認定權利受到侵害之日應當為被告將房產所有人變更為被告之日。
其次,由于被告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提起了二審,二審法院對訴訟時效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第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據此,除原被告外的其他繼承人所享有的繼承份額從1984年4月被繼承人去世時開始,直至2004年4月即被繼承人去世后的二十年內,各繼承人均無主張繼承權利,即使原告在2008年2月通過查詢涉訟房屋的權屬狀況從而得知自己的權利被侵犯,但是其于2008年11月起訴亦超過了前述法律規定的二十年期限。因而認定了超過訴訟時效,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再次,原告不服申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再審法院認同二審法院意見,駁回原告的再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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