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當事人對離婚存在一些誤區,通過對當事人的咨詢反應的問題總結了幾點誤區:

誤區一,分居兩年就自動離婚了。

分居兩年只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條件之一,并非分居達到兩年雙方就自動解除婚姻關系了。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系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雙方對解除婚姻、孩子撫養權及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后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民政局辦法離婚證;第二種是到法院起訴解除婚姻關系,同時確定孩子撫養權歸屬、撫養費,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法院判決解除婚姻關系;

誤區二、結婚多年,一方婚前財產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現行的婚姻法規定,婚后取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方婚前取得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

誤區三、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多年為事實婚姻。

依據法律規定,1994年2月1日之后沒有辦理結婚登記,不認可事實婚姻婚姻,以同居關系處理。

誤區四,一方不同意離婚,另一方就別想離婚。

有的當事人錯誤地認為只要自己堅持不同意離婚,法院就不會判決離婚。事實上,法院判決雙方是否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感情是否已經完全破裂,和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沒有關系,如果有充分證據證明感情已經破裂,即使不同意離婚,法院也會判決離婚。

誤區五、誰先提出離婚分割財產時誰就吃虧

我國法律明確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這和雙方的經濟收入、身份地位等無關。法院首先會依法區分清楚當事雙方的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其中,個人財產歸各人所有,個人財產包括:

1、一方的婚前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明確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和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進行處理。

誤區六、要求一方支付青春損失費

在具體司法實踐中,這種訴訟請求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法律認為男女雙方從相識相愛到走入婚姻的殿堂,是以自愿為前提的,因此雙方的地位是平等的。按《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只有在有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法定情況下法院才會有可能判決過錯方給予無過錯方賠償。因此,青春損失費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