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是多少(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是什么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第五遍)
(2023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23年5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愿
第一款: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理解與適用
[男女雙方完全自愿]
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共同生活為目的,以產生配偶之間的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兩性結合。結婚是男女雙方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締結配偶關系,并由此產生相應的民事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法律行為。
法律要求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具體表現為:1.雙方自愿而不是單方自愿;2.雙方本人自愿而不是父母或者第三者自愿;3.完全自愿而不是勉強同意。法律禁止當事人的父母或者第三人對婚姻進行包辦、強迫或者執意干預,排斥當事人非自愿地被迫同意。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除本條外,《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規定,國家保護婦女的婚姻自主權,禁止干涉婦女的結婚、離婚自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規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也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系變化而消除。
根據《刑法》第257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構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屬于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但如果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則屬于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條文參見
《憲法》第49條;《婚姻家庭編》第1042、1052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4條;《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21條;《刑法》第257條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年齡
第一款: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理解與適用
[法定婚齡]
法定婚齡是法律規定的允許結婚的最低年齡。《婚姻家庭編》關于法定婚齡的規定是強制性規定,婚姻關系當事人均須遵行。雙方或一方未達法定婚齡要求結婚的,由于其不滿足法定婚齡的結婚要件,婚姻登記機關將不予登記。未達法定婚齡的當事人,即使通過隱瞞真實年齡或因婚姻登記機關審查不嚴而登記結婚,該婚姻也為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當事人及其近親屬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
第一款: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理解與適用
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為禁婚親。
[直系血親]
直系血親,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依照世代計算法規定,凡是出自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血親都是禁婚親,包括生出自己的長輩(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長輩)和自己生出來的下輩(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輩)。
[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旁系血親是具有間接血緣關系的親屬,即非直系血親而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親屬。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在血緣上和自己同出于三代以內的親屬。這里的三代是從自己開始計算為一代的三代,一是兄弟姐妹,二是伯、叔、姑與侄、侄女,舅x姨與甥、甥女;三是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
條文參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6條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
第一款: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理解與適用
[結婚登記的機關]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證件及證明材料]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不予登記的情形]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2)非雙方自愿的;(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4)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條文參見
《婚姻登記條例》第4-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4、5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第2款
典型案例指引
楊某訴周某、周某皮返還聘金糾紛案(《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2年第3期)
案件適用要點:雙方未辦結婚登記,而是按民間習俗舉行儀式“結婚”,進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這種不被法律承認的“婚姻”構成同居關系,應當解除。原告楊某在同居前給付聘金的行為雖屬贈與,但該贈與行為追求的是雙方結婚。現在結婚事不能實現,為結婚而贈與的財物應當返還。一審根據本案而定實際情況,在酌情扣除為舉辦“結婚”儀式而支出的費用后,判決被告周某將聘金的余款返還給原告,判處恰當。被告上訴認為23萬元的聘金是原告楊某的無償贈與,不應返還,其理由缺乏法律依據,不予采納。
第一千零五十條—男女雙方互為家庭成員
第一款:登記結婚后,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南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理解與適用
本條是關于男女雙方在登記結婚后互為家庭成員的規定。締結婚姻后,無論男女雙方采取何種組成家庭的方式,都應當由男女雙方平等協商,雙方享有共同約定的權利,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第三人也不得對此加以干涉。
條文參見
《婚姻家庭編》第1045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2、33條;《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婚姻無效的情形
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三)未到法定婚齡。
理解與適用
[婚姻無效的原因]
效婚姻,是指男女因違反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兩性違法結合。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之間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義務。根據本條規定,導致婚姻無效的原因包括:
1.重婚。《婚姻家庭編》在一般規定部分即明確規定,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度,禁止重婚。任何人不能同時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配偶,否則即構成重婚。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重婚的,應當確認后婚無效,維持前婚效力,對因重婚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構成犯罪的還應當依法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責任。
有配偶的一方重婚當然構成重婚罪。無配偶一方的重婚,以其是否“明知”重婚對方有配偶來區分主觀上的惡意和善意,也是決定其是否構成《刑法》上重婚罪的區分標準。具體來說,如果無配偶一方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則其主觀上是惡意的,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如果無配偶一方不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則其主觀上不具有惡意,則不構成《刑法》上的重婚罪。但不論無配偶一方為善意還是惡意,都將導致婚姻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婚姻家庭編》第1048條規定,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3.未到法定婚齡。婚姻當事人任何一方的年齡未達法定婚齡的,婚姻皆無效。《婚姻家庭編》第1047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條文參見
《婚姻家庭編》第1042條、第1047條、第1048條、第1054條、第1079條;《婚姻登記條例》第6-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7-9條、第13-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7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第1款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受脅迫婚姻的撤銷
第一款: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第二款: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三款: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理解與適用
可撤銷婚姻,是指已經成立的婚姻關系因欠缺婚姻合意,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的違法兩性結合。
[構成婚姻脅迫,須具備的要件]
脅迫,是指脅迫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構成婚姻脅迫,須具備以下要件:(1)行為人為婚姻當事人或者第三人。至于受脅迫者,則既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也可以是婚姻關系當事人的近親屬。(2)行為人須有脅迫的故意,是通過自己的威脅而使一方當事人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這種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3)行為人須實施脅迫行為,使其產生恐懼心理。(4)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撤銷婚姻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受除斥期間的約束,除斥期間為一年,申請人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則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除斥期間的,撤銷權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條文參見
《婚姻家庭編》第1054條;《婚姻登記條例》第9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0-12條、第14-15條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重大疾病如實告知義務
第一款: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理解與適用
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對對方當事人負有告知義務,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對方當事人同意的,當然可以締結婚姻關系。患病一方當事人如果不盡告知義務,或者不如實告知的,即不告知或者虛假告知,另一方當事人享有撤銷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行使該撤銷權,請求撤銷該婚姻關系。
因重大疾病未告知而提出撤銷婚姻請求的撤銷權,(受除斥期間的限制,除斥期間為一年,權利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除斥期間,撤銷權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條文參見
《總則編》第148條;《母嬰保健法》第7-13條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法律后果
第一款: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二款: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理解與適用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有權依據本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
利害關系人包括:(1)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2)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3)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利害關系人依據本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系人為申請人,婚姻關系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時的注意事項]
1.當事人依據本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3.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后,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4.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制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5.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6.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依據本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后果]
1.對當事人的法律后果。婚姻無效和婚姻被撤銷,對當事人的法律后果是婚姻關親自始無效。婚姻無效或者被撒銷的效力溯及既往,從婚姻關系開賂時起就不具有婚姻的效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義務,相互不享有配偶權,并且自始不享有配偶杖。
2.對子女的法律后果。對無效婚姻關系或者可撒銷婚姻關系中父母所坐育的子女不認為是非婚生子女。在婚姻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撤銷后,當事人必須妥善處理子女的撫養和教育問題;當事人不能就子女的扶養和教育達成協議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決。
3.對財產的法律后果。由于無效婚姻關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因而原則上不能適用夫妻財產制的有關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同居期間的財產已經形成共有的,應當按照共有的一般規則理;沒有形成共有的,則按照各自的財產歸個人的原則處理;無法確認財產所有的性質的,按照共有處理。
4.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應當保護好合法婚姻關系當事人的權益,妥善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5.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
條文參見
《物權編》第297-309條;《婚姻家庭編》第1051-1052條、第1067-106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3-1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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