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放貸過程中,竟然出現了假冒他人簽字及摁手印的情況,銀行是如何把這筆貸款發放下來的呢?”

3月9日,黃羽(化名)向紅星資本局爆料稱,7年前,天府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達州分公司(以下簡稱“天府銀行達州分行”)及其分行行長曾某、員工王某某在對其公司的放貸過程中,有違規操作。

黃羽表示,他已將實名舉報信遞交給中國銀保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達州分局等監管部門。

實名舉報書

對此,天府銀行達州分行工作人員婉拒了紅星資本局采訪。有律師在接受紅星資本局采訪時認為,天府銀行達州分行在此次放貸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風控問題。

公司貸款400萬元

貸款合同中抵押人簽名系冒充

黃羽告訴紅星資本局,14年4月,他與胥林(化名)、敬柳(化名)、朱松(化名)共同成立了達州某廣告傳媒有限公司。其中,胥林占78%,為公司法人,敬柳占12%、朱松與黃羽各占5%。

14年12月左右,胥林以“公司資金緊張、周轉不過來”為由,向當時的四川南充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達州分行(后改名為“天府銀行達州分行”)貸款。根據貸款流程,胥林找到其妻子張麗(化名)及股東簽了字。

18年8月,黃羽接到了天府銀行達州分行的起訴狀,要求他及其他幾個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共計還款400萬元。

18年9月28日,上述案件在四川省達州市通川區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判決。

根據判決結果,胥林、黃羽等人所在的廣告公司歸還天府銀行達州分行借款本息,以及天府銀行達州分行拿到其廣告公司相關廣告代理經營權、拍賣、變賣所得價款的優先受償權等。

不過,一審后不久,胥林就不知所蹤,銀行無法聯系。隨后,銀行將黃羽等其他股東及張麗起訴,要求還錢。

黃羽這時得知,在當時兩份貸款合同的簽字中,抵押人和保證人張麗本人并沒有簽字,而是胥林找了其他人來冒充其妻子,在兩份合同上簽了字、摁了手印。“冒充他人簽字并且冒充他人摁手印,天府銀行達州分行是如何把400萬元錢貸出來的呢?”黃羽認為,如果銀行在貸款過程中嚴格把關的話,這筆貸款根本貸不下來。

3月9日,張麗在接受紅星資本局的采訪時表示:“貸款過程中我并未簽字,也沒有摁過手印。這400萬元貸款與我沒有任何關系。”

此外,張麗與胥林的婚姻關系已于15年11月12日結束。

據張麗講述,年12月7日至12月14日,張麗還委托四川中信司法鑒定中心,對合同中的字跡和手印進行了司法鑒定。根據司法鑒定意見,鑒定中心分別對合同上署名為“張麗”的字跡和手印進行了鑒定,其兩份合同上的字跡和手印并非張麗本人所寫,手印也非本人。

不過,紅星資本局在采訪中信鑒定中心時被告知,與客戶之間有保密協議,無法告知詳情。

司法鑒定書

黃羽對紅星資本局回憶稱,在法庭審判過程中,胥林曾承認張麗的手印是“自己找人來冒充簽字摁手印的”,但原因沒有說明。

在一份由黃羽提供的法院審判記錄中,紅星資本局看到,胥林曾稱“他們(股東等)都不知情,所以與他們無關”。 紅星資本局嘗試聯系胥林,不過至發稿暫未聯系到。

實際上,根據上述18年9月28日的一審記錄,在庭審中法院也認定:合同中“張麗”的簽名系他人所為,對張麗無法律約束力。法院一審判決黃羽及其他股東向銀行還款400萬元。

向監管實名舉報

銀行已無法提供貸款音像資料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審核辦理貸款過程中,銀行不僅要向貸款人說明重要內容和披露風險,而且還要派工作人員對相關合同文件的簽署過程進行現場核實,簽署核保書,核對其是否本人真實面簽,是否充分了解所簽署合同的全部內容,是否自愿提供相應的保證責任等。同時,還需要現場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等。

“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銀行沒有出示提供貸款現場的錄音錄像資料。我有理由懷疑他們當時根本就沒有錄音錄像,而且還在其冒充他人的前提下,成功將400萬貸款給了胥林。”黃羽稱,天府銀行在辦理大額貸款過程中未遵守相關操作規程,放任他人冒充張麗簽字并放貸,其行為應該受到處罰。

為此,黃羽已向中國銀保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中國銀保監會四川監管局達州分局等進行了實名舉報。

紅星資本局就此采訪了天府銀行達州分行,其工作人員表示,“我們不能私下接受媒體采訪,對于你反映的情況我們需要向相關部門匯報,有了結果會第一時間給予反饋。”

不過,紅星資本局了解到,在一審過程中,銀行方并未提供貸款過程中簽名、摁手印的錄音錄像資料。其理由是:“銀行音像資料保存時間為30天至3個月,距今5年之久,客觀上無法提供。”

銀行的說辭

對于這一理由,一位資深銀行業內人士告訴紅星資本局,銀行現在都是照相存入檔案,按照檔案的管理期限進行管理。據介紹,其監控只有3個月,也不需要向上級相關部門提供,“它是自動重復覆蓋,到期就會自動刪除。”據其透露,目前,銀保監會在這方面還沒有一個具體的規定。

律師分析

銀行內部風險控制有問題

不影響銀行對公司和股東的追償

對此,四川仁厚律師事務所律師陸青青告訴紅星資本局:“本案中,很明顯的是,公司騙了銀行,胥林找人冒充妻子簽名和摁手印等是夫妻雙方、股東之間的內部問題,對外不能對抗銀行的主合同,而且銀行的主貸款合同注重的是實質。實質是銀行確實貸款給了公司,至于公司實際控制人還是股東用了錢,不影響主合同效力,不影響銀行對公司和股東的追償。”

在陸青青看來,銀行起訴股東還錢,股東也應按法院判決執行。與此同時,其妻子如果確實沒有在合同上簽字、摁手印,法院會判決其無連帶責任。

另外,對于銀行在此次放貸過程中的問題,陸青青認為,按照規定,銀行在放貸的過程中,與貸款人簽字、摁手印等環節,至少需要兩名工作人員在場,同時還要拍照錄像,銀行只要出示這方面證據就行。本案中,銀行在放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就是“內部把控不嚴”。銀行可通過完善風控制度,對相關人員等進行內部處罰。

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游云庭也告訴紅星資本局,初步來看,銀行的風控肯定有問題,因為沒有讓合同相對方,當著他們的面在合同上簽字、摁手印。據其分析,即便沒有錄音錄像,如果有簽字可以證明是本人所簽的,法院還是可以據此判定合同成立;如果錄像資料缺失,應該是銀行內部追責和人民銀行、銀監會處罰銀行的問題,但對外貸款方,該還的錢還是要還。

紅星新聞記者 李偉銘 李晨 圖由受訪者提供

責編 任志江 編輯 陳應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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