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近兩年,有關彩禮的問題在網上炒得是沸沸揚揚,各種天價彩禮也讓人大開眼界,就算是普通家庭,十多萬的禮金、房子加名也屬于是基本要求,還美其名曰兩人生活這是最起碼的生活保障。

這樣做確實能夠保障女方的生活,可如果婚后兩人感情不和離了婚,男方不僅拿不回禮金,就連自家的房子都要給出去半套,這算不算是賠了夫人又折兵?所以今天就來和大家說說結婚后彩禮還能不能退還。

【事件回顧】

張強(化名)是家里的獨生子,直到三十歲還是單身,這可急壞了張強的父母,二老看著身邊的朋友、鄰居一個個都抱上了孫子,心里別提多著急了。

于是又是拖親戚、朋友介紹,又是催著張強參加各種相親,這一番努力也是終于有了成效,1年前,張強在一次相親時認識了張曉涵(化名)并心生好感。

在張強的努力追求下兩人正式交往,不久后兩家人就坐在了一起商量兩人的婚事,一開始氣憤還算融洽,兩邊父母都對未來女婿(兒媳)比較滿意,但提到彩禮錢卻讓張強父母發了愁。張曉涵的父母表示彩禮最少二十萬,自己這邊的親戚嫁閨女都是這個數,少了面子上過不去。

可張強和父母的積蓄湊在一起還不夠十萬塊,無奈之下,張強只好和張曉涵說明了難處,經過張曉涵的一番溝通,最終兩家最終定好十六萬六千的彩禮錢,張強一家東拼西借的給了彩禮錢,張強也終于如愿和曉涵結婚。

可兩人的婚后生活卻不像想象中的那么甜蜜,由于交往的時間太短互相又不夠了解,兩人婚后爭吵不斷,這一段婚姻不到三個月就被現實壓垮。

最后兩人決定離婚,但在彩禮的問題上卻有了矛盾。

張強表示兩人結婚不到半年就離婚了,彩禮錢應該給給自己。可張曉涵卻表示彩禮是張強結婚前的聘禮,兩人都結婚了憑什么退回去?

協商多次無果后,張強無奈之下提起了離婚訴訟,并要求張曉涵退還彩禮十六萬六千元。

(本案為實際案例改編,情節可能存在出入,僅供法律研討)

【事件分析】

法院查明,張強支付給張曉涵家十六萬六千元彩禮錢,其中有八萬元是從親戚處借得,為了支付這十六萬六千元的彩禮錢已經導致張強一家的生活困難,為了還錢不得不將收入當中的一部分用于還債。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但由于兩人已經正式辦理結婚登記,并共同生活了三個月之久,雙方離婚對張曉涵也造成了一定傷害。

最終經過法院調解,雙方協商一致由張曉涵退還張強彩禮1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