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和離婚的區別(婚姻無效之訴和離婚之訴的區別)
由于婚姻隱瞞精神疾病咨詢杭州婚姻律師的當事人越來越多,通過這些咨詢北京離婚律師了解到,很多人不能分清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李律師今天通過三點,來講一下兩者的區別。
第一,事由不同。
無效婚姻有三種情形:
第一種無效情形是,重婚。
第二種無效情形是,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
第三種無效情形是,未達到法定婚齡結婚。
除了這三種情形外,其他有瑕疵的婚姻關系,不屬于無效婚姻。
可撤銷婚姻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是,脅迫婚姻。
第二種可撤銷婚姻的情形是,婚前隱瞞重大疾病。
第二,法院對二者的審判態度不同。
離婚案件中,法院有權主動宣告婚姻無效。
無效婚姻是違法婚姻,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當事人的婚姻屬于無效婚姻的,有權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婚姻糾紛案件中,法院不得主動撤銷婚姻。
可撤銷婚姻以當事人申請撤銷為前提,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循“不告不理”原則,尊重當事人的婚姻自由,如果發現一方當事人是因脅迫而結婚的,在當事人未提出撤銷婚姻的訴訟請求時,不得依職權撤銷婚姻。
第三,請求權主體不同。
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可以是婚姻當事人,也可以是利害關系人,具體包括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可撤銷婚姻中只有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有權提出。
第四,所損害的利益范圍不同。
無效婚姻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違背社會公德,不僅涉及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利益,還涉及社會公共利益。
而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背婚姻一方當事人的自由意志。
第五,行使請求權的期限不同。
婚姻無效的,只要無效事由存在,權利主體就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即使在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后的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系人仍可提出申請。
對于可撤銷婚姻,撤銷權人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若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則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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